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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排污权交易

2005-02-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张玉玲 我有话说

杜丹德:1947年11月生,美国环保协会首席经济学家,加利福尼亚大学戴维斯分校农业经济学博士,1986年

开始在美国环保协会工作,负责向中国推广排污交易,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顾问、设计与发展温室气体减排市场的联合国交易与发展大会顾问,2004年,获中国政府对外国专家颁发的最高奖―――“友谊奖”。

记者: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二,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也居世界前列,2月16日开始实施的《京都议定书》,对中国经济将有何影响?

杜丹德:《京都议定书》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旨在防止全球变暖而要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条约,它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由于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承担定量减排二氧化碳的义务。但由于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数量的快速增长,发达国家要求发展中国家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1990―2001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净增8.23亿吨,占世界同期增加量的27%;预计到2020年,排放量要在2000年的基础上增加1.32倍,这个增量要比全世界在1990年到2001年的总排放增量还要大。从排放强度来看,由于技术和设备相对陈旧、落后,能源消费强度大,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从中国经济发展看,中国工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不可避免地要大量消耗能源和资源,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能源需求在31亿吨标准煤左右,其中煤炭约23亿吨。由此带来的能源安全和环境问题也十分突出。中国的选择只能是继续化压力为动力,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效率,制止能源浪费。发展节能技术等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的措施也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问题。中国要利用《京都议定书》规则,更加平衡地解决好中国经济增长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之间的矛盾。同时可以通过国际公约的协调机制,获得国际资金援助以用于解决环境问题。

记者:《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在发达国家间开展缔约方与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合作机制,其实在许多国家内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存在着与之相类似的模式,请介绍一下这种交易模式,它是怎样实现控制污染的效果的?

杜丹德:你说的是“排污权交易机制”,它是在满足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一样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政府在对污染排放进行总量限定的情况下,允许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这样,生产工艺更环保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收益,而环境保护则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行为变成企业经营决策的一部分。排污权交易是在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规律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在政策、法规的约束下进行排污指标 排污权 的有偿转让或变更的活动。它化解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从经济学的视野解决了社会问题。卖方要按期提供富余指标,必须注意保证设备的质量,而买方必须设法减少排放量,以削减生产成本,这样给予公司硬性的排放限额并且给予相互合作的机会以降低减排成本。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认为,这一举措是“用最小的代价减少最多污染物”的有益探索。

记者:中国企业的排污权交易现状如何?还存在什么问题?

杜丹德:在美国环保协会推动下,中国山西和江苏等地成功实施的排污权交易是非常有益的尝试。2003年,南京下关电场与江苏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签署了中国第一个二氧化硫排放权协议。“江苏太仓”于2003年7月至2005年每年从“南京下关”购进1700吨的排放指标,支付交易费170万元。达成这笔交易的关键就在于“南京下关”率先进行了烟气脱硫系统改造,它的年实际排污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指标减少了3000吨,而没有安装该设备却计划投产的“江苏太仓”年排放量却超过标准2000吨左右。目前在中国妨碍污染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的瓶颈在于:首先是责罚的问题,由于有些地区超总量指标排放无责罚,使得执法缺乏严肃性也妨碍政策的落实;其次是急需建立污染源排放的统一监管机制,要有符合标准的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联网并严格管理;第三是应建立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中介和排放配额跟踪平台,并与电力企业协商出超过五年有效期及中、长期的公正、公平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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