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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转股企业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

2005-02-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2月22日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在债转股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通知规定,按债转股企业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的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原企业将货物资产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税。

债转股原企业将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提供给债转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费税。债转股企业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债转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润所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分别由中央与地方财政返还给债转股原企业,专项用于购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转股新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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