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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签订责任书不宜提倡

2005-0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继云 我有话说

为了调动人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河北省青龙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签订了在岗责任书,这一举措在《河北人大信息》刊载后,有人认为这一举措值得提倡,呼吁各级人大借鉴学习。可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与县人大常委会签订责任书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

签订责任书通常是管理部门对被

管理者的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的一种手段。签订责任书双方的关系一般是领导与隶属单位或者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其工作情况要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为人民代表大会主体的人大代表与常委会的关系,显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签订责任书,颠倒了人大代表监督人大常委会的位置。

依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由人民民主选举产生,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人大代表的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了解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并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一个人大代表要代表几百数千选民来管理国家事务,向几百上千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人大代表虽然向选民递交责任书有道理,但操作起来很不方便,无法与全体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签订在岗责任书。

因此,人大代表既不能与人大常委会签订在岗责任书,也无法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签订在岗责任书,所以,人大代表签订责任书的做法不宜提倡。

人大代表不能签订责任书,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调动代表的履职积极性呢 笔者认为办法还是有,一是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积极宣传法律法规,充分调动广大选民监督代表的积极性,促使代表积极主动地履职,对不能代表选民参加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人大代表依法进行监督。二是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宣传人大代表事迹,客观反映代表履职的实际情况,激励和鼓舞人大代表依法履行好代表职务,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信赖。这样,人大代表不签订责任书,代表的履职积极性照样能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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