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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怎样和谐招生

2005-03-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全柱 我有话说

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我们新时期的奋斗目标,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招生制度,关系国家高级人才的培养,对国家未来的命运举足轻重,充分发挥高校招生对和谐社会的积极贡献,我们可称其为和谐招生。

高等学校和谐招生可以通俗解释为 招生的数量质量恰到好处,广大考生的权益得到保护,被录取者如愿以偿,落选者心

服口服;社会认可,不仅没有激化社会矛盾,反而能缓和以至化解社会矛盾与不公。

高校招生的不和谐主要来自招生规模失衡和招生过程失信。究其根源一方面是迅速发展的社会对高等教育的高度期盼,导致不切实际的“拔苗助长”,另一方面是近年来,一些人非法获取文凭学历进而获取职位职称的恶劣影响鼓动起一些人效仿。要根治“顽疾”促成招生和谐,最有力的法宝莫过于法治。法治必须民主,法治有利于自由、平等和社会稳定。对我国高校招生进行法制思考,就是要看相应的法律法规是否健全、颁布的法律是否能够遵守、落实;要看社会不公正现象是否得以化解和纠正;要看“以人为本”的宗旨是否得到贯彻,公民和高校应该享受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保护。

新中国初期的高校招生

为此,回顾一下新中国成立后高考的变化发展,不仅可明晰其由人治到法治的发展历程和趋势,还可透视到招生是否和谐与社会和谐及法治状况的相互关系。

建国初期,百废待兴。1949年开国大典前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挥着“临时宪法”的作用,当时强调的是“我们的教育也应以工农为主体,应该特别着重于工农大众的文化教育、政治教育和技术教育。”世世代代被拒之学校门外的穷苦人也能走进课堂。然而,由于工农子女没有高中同等学历,一下子又很难达到这一水平,所以进入大学还是不容易的。为此,教育部在解放后的1950年第一次高校招生的规定中,强调对“有三年以上工龄的产业工人”“参加工作三年以上的革命干部及革命军人”“兄弟民族学生”“华侨学生”“考试成绩虽稍差,得从宽录取”。国家的政策是想力促招生和谐,并保持与社会发展的和谐。

为了适应新中国的需要,扭转解放初期高校招生的混乱现象,从1952年起,国家实行全国统一招生,并开始制定招生计划。针对高中毕业生生源不足问题,中共中央还在1954年向各级党委提出要求 “各部门应从国家整体利益着眼,克服一时困难,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并要保证质量。”

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党的政策与“临时宪法”的精神基本是一致的,虽然部分“考生”的学校和专业的选择权被国家建设的急需有所改变,但就绝大多数劳动人民来说,享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当时一段时间里,我国高校招生随同社会经历了一段和谐时期。

高校招生的法治化进程

1978年第五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对1975年的宪法进行了拨乱反正,1982年五届五次人大又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其中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直延续到2004年十届人大通过的宪法稿。新宪法的统领下,《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陆续出台,为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开辟了新纪元,也为招生工作奠定了法治基础 “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明确了公民的权利和国务院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法律权限,同时还对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人的受教育权也明确了法律保障。

进入本世纪以后,依法进行高校招生工作日渐明显。2003年教育部第一次明确提出了“依法行政、依法治招是深化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制度改革的核心。”“要依法规范和完善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使招生章程真正成为高等学校对社会做出的全面、准确、规范的招生承诺,真正成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行为规范,真正成为社会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监督高等学校招生行为的重要依据。”2004年还提出了“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可以说,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为和谐招生提供了依据。

同时,广大考生的维权意识也大大提高,出现了不少诉讼案例,法院也对一些案例进行了审理。以河北省近几年高校招生为例,常年聘请法律顾问,不断增加相关信息的透明度、增加录取批次、尊重考生的选择权、严格录取标准、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事件,注意倾听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反馈,因而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高校和谐招生的发展方向

高校实现和谐招生,还要在政策合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三方面努力。

高校和谐招生首先要求招生政策要合法,要能经得起司法的审验。既然《教育法》授权有关部门制定招生政策和法规,组织招生考试,那末出台的政策法规就应遵从母法,要遵从相关法律的精神实质,还要结合中国的国情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要多多征询专家和相关社会群体的意见,尤其要注意相当数量的贫困人口的利益,使政策法规不仅具有中国特色,更能照顾广大高校和考生的利益。

这就进一步涉及到科学立法的问题。立法机构应该关注高校招生的法律立项,并争取尽早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做到法律口径的一致,避免问题摆在面前却无“法”应对。审视一下我们曾经出台的某些招生政策法规,往往只是“首长”的一道“指令”,或者限于局部眼前利益,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和高屋建瓴的远见,更没有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地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更有甚者对群众的呼声建议冷漠处置以至含混搪塞。这种做法或许可以一时维持政策的执行,但终究是要出问题的。

因此,完善法治和谐高校招生必须科学立法,出台能有效扼制招生各环节主要问题的法律法规。招生计划及分配、考试内容及方法、录取依据及过程等,尤其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惩处、执行法律法规的机构、对执法的监督等方面要有清晰明确的条文。

完善法治和谐高校招生必须严格执法,对违法者决不可姑息迁就。

招生计划及其过程是由人控制的,考试管理也要由人来完成。因此,在加强学习增强法治观念的同时,要有可操作的监察措施 不仅能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还能及时给予正确处理。广大考生也必须增强法治观念,要知法、懂法、执法、守法,通过周围“守法心安理得,违法必尝苦果”的一个个活生生事实和浓厚的法治氛围,使得考生恪守自己的诚信诺言,自觉文明参考。要严厉惩处故意破坏招生和考试秩序、搅乱人才真实信息的各种行为 对泄露考题、违规施考等渎职者、对替考枪手及其指使者、对用各种手段舞弊作弊者、对制造假毕业证、假文凭者,应像“审计风暴”、“环保风暴”一样来一场“招考治理风暴”,狠狠打击招生考试中的歪风邪气,使招生考试奏出社会和谐之音。

和谐高校招生还涉及到诚信道德等方面问题,完善法治也不可能一蹴而就,要有一个渐进的过程;但蝼蚁肆虐,如不及早采取有力措施,也有堤溃灭顶的危险。只要我们认识到招生法治的重要性,并认真去完善,招生考试的蓝天绿洲就会得到保护,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系河北省教育考试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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