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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惩冒用信用卡者叫好

2005-03-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曾春光 黄小琴 我有话说

据报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 五 ,增加了有关信用卡犯罪条款。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具有方便、安全、时尚等优点,然而,却不受

商场收银员的欢迎。因为,目前几乎所有的商场都规定,凡是顾客到商场刷卡消费,由收银员负责受理信用卡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其实,在笔者看来,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既然发行信用卡,就应该自己承担相关责任,而不应该由受理信用卡的收银员负全责。据报道,在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如果你的信用卡失窃了,你一点也不必担心。美国法律有规定:信用卡被盗用,只要在失窃后(或盗用行为发生后)24小时内进行了挂失,则无论被盗用的金额多大,持卡人只负担最高50美元。英国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持卡人最高负担50英镑。其余部分,除非银行能证明商家有明显的过错,否则全部由银行负担。

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信用卡犯罪最高可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对于改善用卡环境是一条利好消息。希望有关方面能利用新法规出台的好机会,广泛宣传有关信用卡犯罪的条款,震慑那些冒用信用卡的犯罪分子,增强人们的用卡信心和商户受理信用卡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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