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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移植与中国的法治土壤

2005-03-1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瞿琨 我有话说

一、关于对“法律移植”的理解及“法律可否移植”的讨论

关于法律移植的讨论始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西方法学界,随后传入我国,至今仍然是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事实上,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实现过程中,法律移植都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说,一国的法治因为本国的特色而具有特殊性,那么

一国的法治也必然体现法律的共性,而法律移植就充分表现了法律的普遍性。可以说,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

目前,学界对“法律移植”尚有不同的理解。国外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以当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为代表的“接受说”,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国接受或者自愿接受外国法律的现象。第二种以英国法律史学者阿兰・沃森为代表的“迁移说”,认为“法律移植即一条法规,或者一种法律制度自一国向另一国,或自一族向另一族的迁移。”国内有代表性的观点有:沈宗灵先生的“移植说”,认为“法律移植”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某种法律规则或制度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何勤华教授的“吸收说”,认为“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将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或内容或形式或理论)吸纳到自己的法律体系之中,并予以贯彻实施的活动。

综观国内外学者的理解,笔者认为,可以对它作以下的一般理解:“法律移植”是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律规则或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或法律理念或法律理论)移植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并由其他国家或地区逐渐吸收和应用的实践过程。不妨将这个理解概括为“吸收创造说”。这个理解强调的是:将法律移植作为一个工具或者方法、根据本国国情对法律进行再创造的过程,它是被移植国在对需要移植的法律进行鉴别、选择的基础上,吸收、整合被移植的法律使之成为被移植国法治体系的有机部分。这是一个积极的、主动的、逐渐吸收融合和再创造过程。

我国大部分学者肯定法律具有可移植性,并且从四个角度进行了论证。主要论点有:从哲学角度出发,任何事物都包含普遍性与特殊性两个方面,法律也是如此。各国法律植根于不同国度,因而具有本国的特色,这是法律的特殊性;法律作为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规则,它还要解决各国人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这反映了它的普遍性,而法律的可移植性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普遍性。从历史角度出发,法律是历史发展到某一阶段的产物,处于任何阶段的法律都不是与历史割裂而是承上启下的,在对前阶段法律继承的同时也影响着后阶段的法律发展。在法律的这个历史延续中,一国法律不仅会继承本国前阶段的法律,也会继承它国的法律,因此,法律的历史延续性包含着法律移植。从社会学角度出发,法律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社会是一个互动的大系统,法律在这个大系统中是没有国界的。一个国家创造的法律,也可能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因此,法律移植不仅可能而且必然。从文化角度出发,法律可看作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文化是开放的,法律所体现的优秀文化成果,也是人类文化传播的组成部分,文化传播表明了法律的可移植性(见何勤华主编《法的移植与法的本土化》)。

对于我们这个正在进行依法治国、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国家来说,一方面,由于种种历史原因,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的现实:西方国家的法治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尽管西方法律并非完美无缺,但法治确属西方国家的发明。我国作为一个法治的后发型国家,适当移植西方国家法治的成功经验,对中国法治的进程无疑有着重要的促进意义。这里要注意,法治虽然衍生于西方,但它经过古代、近代发展到今日,已不只是西方文明独有的经验和成果,同时也凝结着非西方文明长期积淀的法治经验和成果。既然我们承认法律移植是法律普遍性的必然表现,是法律发展的规律之一,那就意味着中国可以通过法律移植,将法治的普遍价值引入中国的法治体系,以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

至于法律移植的客体,已有学者将它分为理论移植、司法移植与立法移植,笔者将它细化为法治的普遍价值、法律适用与解释的方法以及法律规则的移植。任何法律移植都有一个前提,即被移植国的社会主体是否认可并且接受这项法律移植,如果社会主体抵触移植,那么,再好的移植客体也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还会造成法律成本的浪费。对此,笔者试图从理论层面提出一个“中国法治土壤的承接性”问题,它实际上就是关于“法律移植的条件”问题。

二、关于法律移植与中国法治土壤承接性问题的思考

法律移植不是照搬西方法治的发展道路和模式,而是将法治的普遍价值转化为中国的社会现实,这个转化需要我们的法治土壤具有一定的承接性。法律移植之所以可能,就在于被移植国的法治土壤达成了一定的条件,即所谓“承接的条件”。

中国的法律文化是立法、司法、守法的背景和保障,是法治土壤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移植的重要土壤,它充分反映了法律移植的承接性问题。法律移植需要被移植国法律文化的认同、消化、吸收乃至接受,否则,法治的普遍价值就不可能生根开花成为被移植国本土法治的组成部分。中国法治的实现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和现实,充分考虑本国法治土壤的承接性。中国法治的实现过程,是通过本国的特殊性实践实现的,而法律文化传统正是这个特殊性的一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的法律文化传统也塑造着中国法治的具体生存空间和具体制度架构。

那么,法律移植在什么条件下才有比较大的成功可能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从客观上看,被移植国的社会已发展到这个程度,有进行某项法律移植的客观需求,被移植国对某项法律的迫切需要也是成功进行法律移植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主观上看,被移植国进行法律移植绝不是简单地照搬或者植入的过程,而是对本国国情深入研究后对法律的再创造过程;在法律移植时,既要分析了解该项移植的法律在原来移植国的文化背景与理论基础,又要对该项移植的法律与被移植国文化的兼容性作科学评估。从技术上看,法律移植前应当在被移植国进行大量的立法调研,进行相关的立法听证,甚至在一定地区采用地方法规进行过有关立法实践,然后,为迎接该项法律移植,相应地针对某些制度结构进行调整以及营造有关配套法律制度环境。从法律移植的可持续进行看,在进行了一项法律移植后,应当建立对法律移植的客观效果进行追踪、评价并加以修订、完善的机制;还要重视一定阶段内关于法律移植的法律成本与产出关系的成本计算问题,综合法律移植的立法与实施两个层面进行评价。

中国是有着悠久历史与深厚法律文化传统的国家,如果我们能够在总结中国固有法律文化传统的基础上,弘扬中华民族的和谐、团结、互助、注重个人道德修养、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优良传统,并且在进行法律移植时注重研究法治土壤的承接性,并按照其要求创造条件,开辟出一条融合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法治精神于一体的独特的中国法治之路,那不但是中华民族的骄傲,也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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