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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办大事和防错纠错能力

2005-03-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上海市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我有话说

集中力量办大事,避免不必要的牵扯,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势。对于这一点,邓小平强调:“在改革中,不能照搬西方的,不能搞自由化,过去我们那种领导体制也有一些好处,决定问题快。”(《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78页)“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

即执行……没有那么多牵扯,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就这个范围来说,我们的效率是高的,我讲的是总的效率。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同上书第240页)江泽民也指出,要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要建立一套能够发挥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两种优势的创新机制,形成一个拴心留人的环境,培育一个争相创新的氛围,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才干。”(《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专题摘编 》第258页)

集中力量办大事为什么能够成为社会主义制度的一个优势呢?第一,在经济制度上,我们实行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为集中力量办大事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二,在政治制度上,我们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集中了人民的意志,为集中力量办大事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第三,在思想文化领域,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中的指导地位,用先进文化引领多样化的价值观念,为集中力量办大事提供了强有力的精神支撑。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是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由之路。邓小平指出:“民主集中制也是我们的优越性。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好得多。我们做某一项决定,可以立即实施。”(《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57页)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又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我们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体现了唯物辩证法。集中因为有了民主,而不流于专断;民主因为有了集中,而不流于散漫。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党的一切力量拧成了一股绳,特别能战斗。国家机构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使国家的一切力量避免过分的分散和不必要的牵扯,产生较高的效率。在党和国家机构的关系上,按照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一方面党委要支持人大、政府和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他们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另一方面国家机构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又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这样,通过党组织对各个国家机构的合理协调、整合,我们就具有了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

增强防错纠错能力也是实现社会主义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要“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健全纠错改正机制”。之所以说要“健全纠错改正机制”,说明我们有一定的纠错改正机制,但这种机制不够健全。邓小平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同上书第333页)制度是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的大问题,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

发扬民主、依法办事是增强防错纠错能力的必由之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人类社会从古迄今,不同的执政者出于不同的目的,都从未停止过对防错纠错机制的探讨。虽然答案林林总总,但具有共性的看法是,民主和法治是最基本的防错纠错机制,或者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防错纠错机制的核心。民主作为一种防错纠错机制,主要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决策时的防错纠错作用。一般认为,民主虽然不能保证最好结果的产生,但却可以防止最坏结果的发生,这从一个方面说明民主具有重要的防错纠错作用。政治决策的规则通常包括一人决策、少数人决策、多数人决定以及全体一致原则。从政治决策的结果可能带来的风险来看,一般而言,参与决策者的人数同外部风险成反比,决策者人数越多,可能导致的外部风险越小。从效果来看,多数人决定更为理性和明智,尽管在某项具体问题上,多数人决定不一定比少数人更为理性,但实践表明,在关于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上,多数人或全体社会成员判断错误的可能性要小得多。其二,执行时的防错纠错作用。正义不仅应该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政务公开、评议、质询、问责等一系列民主制度在决策执行的过程中无疑具有重要的防错纠错作用,并保证决策以正确的方式执行。其三,对错误结果的改正作用。让犯错误的人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虽然不无可能,但有时比较难。因此,民主在改正错误结果时就成为不可缺少的力量。

法治作为一种防错纠错机制,实质是把民主制度化。具体说,法治作为一种防错纠错机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标准、方法和步骤的法定化。办任何一件事,总要先有计划,再有执行计划的方式、手段,再有执行计划的先后步骤。法律则尽可能地将计划制定的方式、执行计划的方法和执行计划的步骤制度化、法律化,防止人的随意性。第二,处罚标准和方法的法定化。法律对违反规则的行为的处罚,均提前制定标准,告知天下,使每一个人预知自己违法行为的后果,进而自省、自警;同时也防止肆意处罚、畸轻畸重现象的发生。

执笔:郝铁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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