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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出台

2005-03-30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3月29日电(记者靳晓燕) 今天,教育部颁发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和新《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下简称《准则》 。

新《规定》明确学校、学生双方的责权;要求对学生退学、开除学籍的处理须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增加较多条款明确学生对退学处理

或违纪处分具有陈述、申辩和申诉权,学校有明确的程序予以保证;新《规定》取消国家对学校考试、补考、成绩评定方式以及留降级、重修、退学的不及格课程门数、在校最长学习时间等方面的规定。对取消的有关要求由学校规定;新《规定》针对考试作弊严重的问题,增加考试作弊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可予以开除学籍等规定,并细化了作弊开除学籍的种类。新《规定》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新《准则》对大学生言论和行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既宏观又简洁。“志存高远,坚定信念”,“热爱祖国,服务人民”,“诚实守信,严于律己”,“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生活,强健体魄”,这些词语琅琅上口,便于记忆。新《准则》从如何处理好与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四个层面的关系上,对大学生从政治、思想、学习、道德、健康等八方面提出原则性基本要求。准则不是具体行为规范,也不是学校具体管理规定。在新《准则》中取消原来的“按时熄灯就寝,不在禁烟区吸烟”等一些具体规定。《准则》调整了用词角度,取消了原《准则》中“不得”、“要”等外在的要求性表达。为各高校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相关的要求留有很大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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