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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落实《规定》 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

2005-04-0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光明日报社 蔡闯 我有话说

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过程中,中宣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规定》的出台,对于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贯彻落实《规定》,是新闻界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体现,是“三项学习教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具体体现。我们一定要自觉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新闻宣传工作,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自觉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自觉坚持新闻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坚决反对虚假报道、低俗之风;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坚决杜绝有偿新闻、不良广告。

《规定》发出后,本报编委会立即组织部分新闻采编人员学习、座谈。总编辑袁志发同志出席座谈会并就落实《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第二天,编委会又专门召开会议,学习讨论《规定》,并结合本报实际,提出了贯彻落实意见。现在,从编辑部的采编人员到各地驻站记者,都在认真学习《规定》,以实际行动贯彻《规定》。

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工程首批入选者、四次中国新闻奖获得者、本报湖南记者站站长唐湘岳说,我作为一个长期在第一线从事新闻采访的党报记者,深感《规定》的出台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党的新闻工作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新闻记者是一个崇高的职业。我们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既代表着自己,也代表着所在媒体的形象。我们应该以一种对党、对国家、对人民极端负责的态度来进行每一次采访,写作每一篇稿件。这几年,我采写了郑培民、胡昭程、夏雨田等一批先进典型人物,每一次采访的过程都是自己的心灵得到净化的过程。倘若利用采访之便为自己谋取利益,既有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也为人民群众所不齿。我应该以我采写的英雄人物为榜样,自觉按《规定》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做一个无愧于时代的正直的新闻记者。

全国百佳新闻工作者、本报驻宁夏记者站站长庄电一正在甘肃参加“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型采访活动。《规定》公布后,他在兰州给本报记者部打来电话说,记者是社会的特殊群体,更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现在有了《规定》,更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维护记者形象,自觉维护党的新闻事业形象。我们衷心欢迎这个管理规定,自觉按《规定》规范我们的言行。

多年来,光明日报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强调新闻工作者要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作为光明日报的一名编采人员,我对此深有体会,受益良多。今年“两会”报道中有一件事给我留下了比较深刻的印象。报道开始前,报社领导向参与报道的记者强调,在“两会”采访中要坚决杜绝“推、拉”二字。杜绝“推”,即不允许利用采访之便推销报刊书籍;杜绝“拉”,即不允许以采访的名义拉广告。尽管长期以来,本报对采访工作就已提出了这样的要求,记者也是这样做的,但我感到,这样的提醒、告诫仍然非常有必要。在以往的采访过程中,有的媒体和个别的记者想作些“文外功夫”,影响了记者的形象。“收费吗?”时常成为被采访者面对记者时先要提出的一个问题。而今年“两会”报道期间,由于媒体领导反复强调恪守职业道德,我们明显感到,代表、委员们接受记者采访时更加放松、自然了,特别是一些来自大型企业的代表、委员,也乐于与记者打交道了。

十多年来,我先后参加了四次“两会”、一次奥运会等重大采访活动。去年,我参加了当代知识分子的楷模马祖光和开县井喷、洪水灾害中保护学生的先进教师群体等采访报道,得到了报社领导的肯定和鼓励。每次重大采访前,报社领导都就恪守职业道德提出严格要求自己,使记者从政治上、思想上、业务上严格要求自己,确保采访工作圆满完成。我深切感受到,这种持之以恒的教育和管理,对建设一支思想过硬、业务精通的编采人员队伍是十分重要的。这次《规定》公布后,报社马上组织采编人员学习,同时公布了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规定》,重新修订《光明日报社记者站管理规定》。我相信,这些举措对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人员的行为,必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我也坚信,随着《规定》的贯彻落实,新闻界的形象一定会更好,我国新闻事业一定会更加健康地发展,党的新闻工作在改革、发展、稳定中一定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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