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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建设呼之欲出

2005-04-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温源 通讯员 果雪梅 我有话说
前两天,家住北京的李小姐准备在郊区给父母贷款买套商品房,但当她带着20%的预付款去银行办按揭手续时,经办人员却通过查询个人信息数据库发现,这已经是李小姐以她个人名义购买的第二套住房,于是以防范风险为由,要求她必须支付总房价30%的预付款,并要承受比第一套住房略高的的贷款利率。

由央行牵头打造的个

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个能够即时查询借款人在全国所有银行的贷款和信用卡记录的平台――去年底开始在北京、深圳、湖州、重庆、绵阳等七个城市试点运行,预计今年内将实现全国联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就《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改革开放以前,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企业的生产、交易,银行的信贷统统按国家计划进行,单一的产权制度模糊了不同交易主体间的利益关系。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市场化的交易越来越频繁以及交易的价值越来越高,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信用建设明显滞后,致使合同履约率低、债务人逃废债、银行呆坏账、信用卡诈骗等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其对失信赖账等行为进行事后惩处,不如事前摸清情况防患于未然。只有建立完整的国民信用体系,才是解决目前信用失范的根本途径。作为信用体系的重要基础设施,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显得犹为迫切。

目前居民在申请银行贷款、信用卡等业务时,往往需要花费较长时间,同时还需要提供很多材料以证明自身的信用状况,不但费时费力,而且还可能因信用无法有效证明而得不到贷款。个人信用数据库建成后,相当于为个人建立了一个信用档案,每一次按时支付水、电、燃气、和电话费,以及按时向银行还本付息,都会为个人积累成一笔信誉财富,可以用作银行借款的信誉抵押品,为以后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方便。同时,个人信用记录的建立,还将促进个人重视自己的诚信行为,对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有着十分深远的意义。《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一旦实施,无异于每个公民都将拥有自己的信用标签。这就意味着银行在审核个人信贷申请、个人信用卡申请以及是否接受个人作为担保人等业务时,如果查到有恶意透支、欠贷不还等不诚信行为,将遭到商业银行的集体抵制,并有可能列入“低信用等级”的“黑名单”,进而在以后贷款、买房,甚至是上学、工作等诸多行为上增加难度。

据了解,一些银行近年来已经开始对个人信用状况进行记录,但大都是各银行内部使用,至于是否会上报央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银行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还没有这项业务。信用评级体系涉及很多问题,眼下还不能把数据库作为判断消费者个人信用的能力的唯一途径,因此诸如身份证、单位收入证明等依旧是办理贷款等业务的必要条件。

目前有关《办法》的最后定稿还在征求意见阶段。记者在采访时发现,多数人对政策出台都表示理解和接受,关注的焦点大都落在个人隐私能否真正得到严格保护方面。《办法》明确表示,数据库中的信息是商业银行和个人之间的借贷信息,只向本人和借款银行提供,不对社会公开。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银行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银行在查询个人信用状况时,除贷后风险管理的需要外,应当获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即便如此,消费者及有关专家还是对数据库中内容会否被银行泄露用作其它商用表示担忧,毕竟我国目前尚未出台对征信过程中如何保护企业和个人隐私的《征信法》,而《办法》也未对私稳权遭受侵犯的行为该如何予以赔偿做出规定,因此当前亟需在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的同时,加快推进和完善信用立法工作,使信用行业的管理有个基本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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