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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完善我国助学贷款的几点建议

2005-04-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何秀超 我有话说

我国助学贷款政策极大地增加了贫困学生的入学机会,对促进教育机会平等化做出了重要贡献,已成为高等教育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从美国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到,我国的助学贷款政策还需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

继续加大政府或准政府级别的担保力度。由于我国助学贷款的本金从一开始就是直接来自于商业银行,因此

,要使银行规避市场风险,就很有必要直接或间接引入政府或准政府级别的担保机制。当前,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方式,在建立政府或准政府担保上前进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助学贷款作为政策性贷款,风险补偿金由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计算,并不是全额担保,政府没有完全承担贷款风险。各省在招标时明确的风险补偿基金比例一般在7%左右,这个担保比例根本无法保证贷款安全,所以银行就是中了标,如果从纯商业经营角度考虑,也不可能表现出太高的积极性。其次,风险补偿金由高校承担50%,将高校纳入到准政府级别的再担保体系内。国家明确规定了国家助学贷款为无担保贷款,高校只是学生申请贷款的介绍人和见证人,而不是担保人,因此高校也不应当承担有关贷款的连带责任,只应承担管理责任。要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就要进一步完善政府职责,加大政府对助学贷款的担保力度,甚至引入完全意义上的政府担保。

在政府的主导下,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建立并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并不能看到多少经济效益,但是其可能带来的巨大社会效益将使政府和社会成为最大的受益者。对于助学贷款来说,单单依靠银行自身是无法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必须以政府为主导,逐步构建全国联网的高校学生信用系统,并指导和监督助学贷款的各个参与者各司其职,推动体制创新,辅之以大学生的信用意识教育和信用指导。上海市、深圳市已在个人信用体系方面,取得很大进展,可借鉴其成功经验,先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

明确高校的责任和义务,健全助学贷款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高校在助学贷款体系中的责任和义务,并制订可操作性强的惩罚细则,因校方原因影响贷款偿还的应由校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仅靠一些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调动学校的积极性。一定要建立可切实可行的失信惩罚机制,建章立制,通过体制创新引入更加合理的考评机制,将高校和助学贷款的偿还率有机结合,加强高校对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激励高校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对学生进行循循善诱,增强诚信教育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适当加大贷款额度,逐步延长还贷期限。最新政策规定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后一到两年开始还款,6年内还清所有贷款,减轻了学生的还款压力,但对我国许多农村家庭来说,全年家庭收入即使加上6000元贷款,也无力支付一个大学生每年的学习和生活费,除贷款外,还要东拼西凑借钱支持孩子上学。在目前大学就业形势恶化、起薪不断降低的情况下,学生毕业后面临着赡养父母、买房结婚和维持正常消费能力的压力,按时足额归还贷款的困难很大。应通过适当增加贷款额度,进一步延长还贷期限等方法,并制订更加灵活的还贷政策,满足相当一部分贫困学生的实际需要。

加强助学贷款政策的宣传力度。助学贷款发展缓慢,政策宣传的不力是重要原因。通常情况下,资助贫困生政策的宣传仅仅停留在高校层面,一是招生咨询时,向学生家长宣传;二是在高校内部向新生宣传。范围太窄。近几年,新闻媒体对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也进行了不少宣传报道,但是,贫困地区大都信息闭塞,很多优秀学生因不知道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往往还没有来得及进大学校门,就决定放弃了。所以,除了新闻媒体和高校加大宣传力度之外,还要解决政策宣传中的断层,在高中学生中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让更多贫困学生在中学阶段就了解资助政策,这样在他们因经济问题而求学困难时,就知道该向哪里求助。高校的宣传工作也应更加灵活多样,丰富多彩,比如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附加详细的政策说明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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