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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2005-04-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徐同文 我有话说

高等教育收费的法律认识

高校收取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学费,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是法律行为。我国实行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主要依据有两点:一是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二是我国的实际国情。最先把教育成本与学费联系起来并对两者关系作考察的是美国当代著名教育经济学家布鲁斯・约翰斯通,他创

立了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理论。其主要观点是:高等教育在培养人的过程中,总是要发生成本的,从其本质上看,高等教育不仅是一种成本很高的产业,而且是一种成本递增的产业。这是因为它必须反映并代表社会上最先进的文化科学水平,配置先进的现代化教学仪器设备,因此需要预付学费与科研经费。这一理论成为了世界各国高等教育收费的政策依据。从我国的国情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处于精英教育阶段,高等教育经费来源单一,即依靠政府拨款。由于这一阶段接受高等教育的适龄青年所占比重很小,国家基本能够负担得起高等教育的开支。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的飞速发展迫切要求高等教育扩大招生规模,培养各类社会急需人才,因此,高等教育招生规模持续增长,出现了穷国办大教育的局面。在国家难以负担得起全部教育费用的情况下,实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是现实的要求。

不考虑是否是主观故意,单纯从法律角度上看,上大学不缴学费就是一种违法违约行为。这是因为:其一,既然国家有关法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不服从规定自然就是违法;其二,从《合同法》角度看,学校向社会发布招生信息,寄发各种招生材料构成要约邀请,学生根据自己的分数填报学校与专业也是要约,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学科设置等录取学生属于承诺,学生接受通知并完成注册行为,便产生了一个完整有效的合同。学校招来了学生就要按合同给予学生相应的教育服务,学生上学就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缴费,否则,都是违约行为。当然,学生欠费大多是因为经济确实困难缴不起学费,对于这种情况,《高等教育法》也有明确规定:“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这就意味着国家有保护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义务。但不可否认的是,也许正是因为有这条规定,有些本可以缴得起学费的学生抱有试试看的心理拒缴学费,甚至恶欠费,这就不仅是法律问题了,还涉及到道德问题。

高等教育收费的道德认识

国家举办高等教育是在履行国家职能,而公民接受高等教育是有缴费责任的,这也体现了一种道德规范。

首先,缴费上大学体现了一种责任认领的道德要求。高等教育收费制度体现了“谁受益谁负担”的一般性原则。高等教育的受益者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是实施教育的一方,因为国办高等教育代表的是国家,因此,也可以说受益的一方是国家和民族;另一方则是受教育者,这包括受教育者的家庭。由于高等教育法明文规定高等教育是非营利性事业,国家在举办高等教育时承担了主要教育费用。这就表明,高等教育受益者的一方―――国家已经承担了自己的经济责任,另一方―――受教育者一方缴费上学就是在承担受益所应负有的责任。

其次,缴费上大学体现了一种投资与回报的经济关系,拒缴学费是对这种关系的破坏。教育补偿理论认为,人力资本投资能够带来一定的经济收入,而且收益率是很高的。就受教育者个人来说,其直接收益就是由教育带来的货币收入的增加,其间接收益一般指货币收入之外由教育带来的健康保护能力、理财能力、消费能力、家庭生活能力、闲暇活动能力等的提高而增加的收益。国外研究证明:在人力资本存量相对较小的低收入发展中国家,教育投资的个人收益率通常是社会收益率的两倍。可见,接受高等教育而不进行相应的投资是没有理由的。

第三,缴费上大学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原则。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根本区别之一是是否承认市场的存在和市场的作用。体现在高等教育上就是是否承认高等教育是一种人力资本的投资行为。必须看到,高等教育投资可以产生社会受益和个人受益。市场经济条件下,受益各方负担成本是合理的,否则会产生不公平。因为,其一,并非所有纳税人的子女都能上大学,有机会上大学等于已经占得了其他纳税人的利益,受益人必须支付一定的补偿经费;其二,从学校范围看,在收费标准一定的情况下,如果部分学生不缴学费,学校只能靠牺牲教育质量来降低运行成本,其结果只能是牺牲缴费学生的被服务质量,不缴费实质上造成了对缴费学生利益的损害,这也是不公平的。

妥善解决贫困生问题

高校特困生群体是目前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人们普遍关心的是这些特困生能不能上得起学,政府和高校如何解决这些学生的入学问题。但是,一些特困生比例较高的地方高校,因此出现学费收缴难的情况,却鲜有人关注。的确,特困生的客观存在,使得高校学费收缴面临道德困扰。我认为,可靠的办法是建立政府、社会和学校三位一体的特困生保障与救助机制。

首先,国家应对教育成本进行严格核算,物价部门要对各校定价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定价过高现象的发生。尽管国家有高等教育收费的最高限价规定,但个别高校违法收费的现象是现实存在的,政府应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制定出收费返还标准,保证学校所收学费在政府监管下以一定比例按奖学金或助学金的形式返还给学生。

其次,国家应以立法的形式保证高等教育拨款能够到位,并调整拨款政策,切实解决政府对地方院校财政拨款不足的问题。教育法规定政府教育拨款应占GDP的4%,实际上目前我国教育投入只占GDP3.41%,比不上一般发展中国家,尤其与发达国家的7%的比例不可同日而语。另一方面,目前国家用于高等教育的财政在分配比例上,重点大学与地方院校之间相差很大。以我校为例,现在我们在校生为2.8万人,地方年拨款却10年不变,只有2500余万元,这些钱连教师工资开支都不够,而重点大学如北大,政府年拨款6个亿,相差极其悬殊。国家教育拨款不足,特别是地方财政对高等院校拨款的严重不足,使得地方高校办学陷入了严重困难的局面,国家应该有相关法律以保障高校的基本财政拨款。

第三,广泛吸纳社会捐助资金,实施社会救助。国外存在各种类型的社会慈善组织,大学经费的主要来源是社会捐助,在我国类似社会组织很少,几乎没有建立起社会资金流向大学的机制。

第四,构建学校的贫困生救助机制。保证贫困生不因贫困而失学是高校的责任。贯彻国家关于救助贫困生的政策,建立健全贫困生救助机制应以下列内容为重点:一是“贷”。开通国家向贫困生贷款绿色通道,解决学生贷款难的问题。国家对贫困生贷款政策已实施了多年,但总有问题相伴。2004年该政策又有新的完善,规定贫困生还贷款可延长至毕业后8年,这是非常实际的。为防止恶意欠款,一方面,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另一方面,也要建立个人信贷诚信档案,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二是“勤”。学校要向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并帮助寻找社会勤工助学岗位,让学生勤工助学。三是“奖”。学校要加大奖学金奖励额度,提高学生奖励比例。四是“助”。学校积极联系并吸纳社会捐助资金,及时发放给困难学生。目前我国居民存款达11万亿之多,动员社会捐助大有作为。五是其他政策。如,学校可以按一定学生比例给贫困生减免部分甚至全部学费;学校还可以采取缓缴政策,必要时采用弹性学制,让学生先休学挣钱,然后恢复学籍,完成学业等等。

(作者系山东临沂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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