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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社会和谐:法的基本价值

2005-04-1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喻中 我有话说
近20年来,法的价值理论受到了中国法学理论界的高度重视。在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中,法的价值理论都是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不仅法理学者关心,部门法学的研究者也对相关法律部门的价值选择作出了多方面的研究。在这些各具特色的法学著述中,学者们分析了法的多种价值:秩序、自由、效率、正义、民主、法治、文明、理
性、平等、人权等等。但是,法的另一项基本价值却始终没有走进研究者的视野,那就是和谐价值。

传统中国的法,几乎都是将和谐作为价值追求的首要目标。在传统中国人或中国社会看来,法的理想就是要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所谓“大同社会”,其实就是无争无讼的和谐社会。当然,实现社会和谐的主要方式,又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从积极的方面来看,主要是依赖于道德的宣扬与教化,依赖于礼仪的示范和遵守。所谓“为政以德”、所谓“礼治”,讲的就是这个意思。但是,仅仅凭借“德”与“礼”,并不足以建构一个和谐的社会。从消极的方面来看,对于那些“失德”或“失礼”的人与事,还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予以惩戒或救济。换言之,法律的基本价值,就在于排除有损于和谐社会关系的种种威胁,扫清迈向和谐社会路途中的种种障碍。法以和谐作为基本的价值,是中国传统文化在法律领域内的集中体现。

当代中国的法,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虽然打着比较明显的西方法律文化的痕迹,但对和谐价值的偏爱依然随处可见。比如,在国际法领域,我们所倡导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宪法领域,我们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宪法第四条);在民事法律领域,“重调解”一直是我国民事审判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甚至被世人誉为“东方经验”;在司法过程中,不但要“晓之以理”,还要“动之以情”。以上诸多方面,都可以说明,在我们生活于其间的当代中国法律世界里,并不缺少对于和谐价值的追求。数千年以降,在古代中国法与当代中国法之间,尽管充满了断裂和变异,但对和谐价值的偏好,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维护和促进,却是贯穿其间的一根“看不见的线”。

如果说,法的价值就是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那么,法的和谐价值则可以满足人对和谐关系的需要。这种需要可以有多个层次、多个侧面。在实用的层面上,法通过调整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建立起一种相对和谐的人际关系、群际关系、地区关系,一个相对和谐的社会关系也因此而形成。在审美的层面上,一套健全而完善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机构和法律设施,可以给人带来和谐有序的感受与体验。除此之外,法律还可以通过保护环境、维护生态,通过恰当地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以满足人们对于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追求。换言之,法的和谐价值不但可以是功能意义的,不但有助于建设一个和谐的社会;而且还可以是审美意义的,给人们造就一种和谐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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