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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一个纠纷化解一个矛盾

2005-04-22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完善,是我们的重要任务,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有纠纷本不足为奇,重要的是如何构建一套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的、及时地解决这些纠纷。

纠纷解决机制应当包括的主要方面有 灵敏的反映、反馈机制,能够及时全面地反映纠纷的发生的存在;便捷的纠纷申诉启动机制,使得纠纷当事人能

够在制度上启动纠纷解决程序,冤有处申、诉有人管;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使纠纷真正能够在纠纷解决机制下得到有效解决,解决一个纠纷化解一个矛盾,讼了事了,不再遗留问题;建立和完善纠纷解决的协调督办机制,解决各纠纷解决的协调问题和负责问题。

改革促进发展,发展是方向,必须坚持。但是,改革和发展都是一个过程,必须慎重推行,应当考虑到社会和群众的承受能力。尤其是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措施的制定,应当把社会稳定和纠纷解决作为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需要对制度变革和利益调整引发的纠纷同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纠纷的动态跟踪评估机制,对改革发展措施实施过程中的纠纷进行跟踪调查,随时反映纠纷情况,分析纠纷形成的原因,及时调整和完善改革发展措施本身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利益和冲突的多元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的复杂化,社会主体在价值观和文化传统上的多元化,决定了我们的纠纷解决手段也应当是多样化的。这些多元化纠纷解决手段主要有

诉讼的手段。由于诉讼代表着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属于一种公共性的纠纷解决机制,因此相对于其他“私的”或“民间的”等解决纠纷方式,更具有正统性和权威性,是其他方式所无法替代的。而诉讼审判制度为了维护自身的正统性和权威性,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以满足社会主体的法律需求、避免由于得不到正当的救济而寻求自力解决。

行政的手段。大多数纠纷都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或者是因为对行政处理不服,或者是因为行政不作为疏于监管,或多或少都与行政机关有关。因此,重视和发挥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作用,是高效便捷解决纠纷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行政机关处理纠纷的手段和方法本身也需要多元化,除了行政手段处理外,还应当在调解、裁决手段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和解协商的手段。建立健全各类行业组织和群体的和解协商解决纠纷的机制,首先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类群众团体、协会组织、行业组织,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这些属于纠纷当事人自己组建的组织和协会等,更容易得到纠纷当事人的信任,也不容易产生对抗和加深矛盾,在避免冲突升级、化解纠纷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取代的。另外,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协商和解,能够避免纠纷的扩大。(魏梦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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