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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2005-05-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重庆5月12日电 从今天于此间召开的全国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会议上获悉,今后4年,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重点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同意的总体规划。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期限为2005年至2008年,2008年后不再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总体规划重点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和中西部地区的发展;重点做好

军工、煤炭、有色金属等行业的结构调整;重点支持国有经济比重大、职工安置难度大,地方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

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今后4年全国国有企业的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邵宁在会上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为适应金融等领域改革的深化以及新《破产法》即将出台,从2004年初开始,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共同编制完成了全国企业关闭破产总体规划。2005年2月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了总体规划。总体规划对今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任务,实施的范围、时间和重点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提出到2008年要基本完成政策性关闭破产任务。总体规划的实施,标志着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逐步开始向建立依法破产机制平稳过渡。

据介绍,1994年到2004年底,全国共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484户,核销金融机构债权2370亿元,安置关闭破产企业职工667万人。邵宁要求,2005年是贯彻落实总体规划的第一年,要着重抓好三项工作的落实 一是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尽快完成拟关闭破产企业涉及的债权从国有商业银行剥离的工作。二是改进审核办法,提高审核效率。从今年开始,按照新的项目审核办法,当年新增项目审核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符合关闭破产条件的企业,要争取做到当年下达计划、当年开始启动工作。三是各地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拟关闭破产企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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