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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考试与诚信社会

2005-05-1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钟坤杰 我有话说

我们今天谈论考试诚信,真的再也不能仅就考试本身而言了。讲诚信,应有一个大视角,必须从建设诚信社会的高度,标本兼治,遏止信用缺失顽症的传染蔓延,进而达到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考试诚信方可能真正实现。

“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是诚信缺失者的普遍心态,也是最危险最可怕之所在。笔者曾经

看到考试中作弊者大张旗鼓,公然运用各种传统的和现代的技术手段,明目张胆地传递考试信息,监考者不仅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是双眼紧闭,任其作为,真所谓眼不见为净了。在这样的氛围中,我们的中小学生从父母长辈的言传身教中还能查阅到“诚信”二字吗?

社会欺诈现象的产生,归根结蒂是利益驱动所致。建设诚信社会,要标本结合,关键即在于道德舆论评价与法律制度惩治的结合。这就需要我们从制度上和管理上,尤其是要在管理上狠下功夫。治乱事,用重典,使欺诈者付出高额成本,不仅无利可图,反而会因此倾家荡产或名誉扫地,失去欺诈的可能。只有这样才可能使之弃恶从善,不然你说得再好听,欺诈者都会因获得利益而我行我素,社会评价的天秤自然就会倾斜了。保障诚信者的应得利益,至少不能让诚信者吃亏。由此使诚信者扬眉吐气,理直气壮地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使欺诈者无脸见人,无地自容,不得不改弦更张,重新做人。渐次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舆论环境,给人们带来良好的影响,成年人给未成年人做出榜样,形成良性循环,造就和谐社会。

社会的和谐,需要公信力的支撑;诚信社会的形成,需要政府诚信的实现。政府掌握着行政的权力,因而在诚信社会的建设中发挥着主导的作用。政府自身良好信用形象的树立就能在民众中建立威信,做到令行禁止;否则就会因为朝令夕改或言行不一而丧失威信,行政的力量也会随之丧失。政府的诚信又在很大程度上从公务员的言行中体现,公务员的人格力量就显得尤其重要;一是要洁身自好,二是要有所作为,二者的统一方能臻于完美。笔者还是乐观地认为,诚信的缺失,并非到了积重难返、无可救药的地步。因为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诚信,社会大众向往追求诚信,我们民族的传统文化积淀着大量的诚信因子,只要我们同心协力,共同营造,抑恶扬善,诚信社会的建立是可望可即的。

(作者系曲靖师范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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