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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对公务员针孔摄像的原则底线

2005-05-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康劲 我有话说
为加强监管力度,使暗访和监督更有说服力,青岛市纪委决定将启用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监督公务员,暗访人员将整个暗访过程都通过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进行取证,如果被暗访单位和人员不服,可以当面查证。

青岛市纪委的本意在于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其本意无可厚非,但是,这种做法让人无法苟同。或许有人会说,现在针孔摄像

机、微型窃听器等器材堂而皇之的在市面上销售,既然普通百姓能购买使用,纪委用来监督公务员又有何不可?

其实不然。按照国家法律,任何针孔摄像机、微型窃听器等监听、监视设备都属于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第21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该法第29条还规定,对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我国刑法也对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处罚作了明确规定,并强调非法窃听、窃照行为也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不法行为。

现在,随着科技手段的发达,间谍器材更加专业化,技术要求更高,原来一些常规的间谍器材,诸如普通的针孔摄像机、微型窃听器自然会部分地流落“民间”。与此同时,国家的有关法律并没有及时跟进,对这些器材的合法使用问题,也存在了模糊认识,有待厘清。但是,这些器材的窃听、窃照性质并没有原则性的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纪委使用这些器材,就有必要追问其原则低线 纪委监察部门是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不是国家的法律机构,持有和使用窃听、窃照等器材的合法性在哪里 有没有经过法律的严格授权 这个问题不明确,就难脱非法的嫌疑。

此外,暗访人员的监管职能如何保证,怎样能够保证他们不徇私舞弊,监督者假如不能被监督,同样容易腐败,“暗中监督”对被监督者来讲是一种威慑,但是对监督者来说或许就是一种“纵容”。同时,通过针孔摄像机和录音机取证来的证据同样需要严格的质证,被监督的公务员也有权利为自己被窃听、窃照到的行为进行辩护,那么,这就需要一个权威的裁决机构,处罚也更需要公开透明。

现在,有一种倾向,似乎只有把阳光执法变成“暗中执法”,公开监督变成“暗中监督”,才能有威慑力。这实在是大错特错。对公务员加强监督和惩处力度,这没有错,但是,措施应该完善,手段一定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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