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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发展中政府的生态责任

2005-05-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亚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大”把 生态良好 列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主要目标,这既是对人类在20世纪末所取得的重要认识成果的继承和发展,更是多年来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关系的认识升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又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政府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

,除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生态责任应被视为重要责任。

树立生态文明理念

人类善待生态就是保护人类自身。工业文明的价值取向是片面夸大主体作用的人类中心论。它把人与自然对立起来,认为人是自然的主人和拥有者。其实,从本质上讲,人与自然的关系,蕴含着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自然界作为人类的共同生存环境,任何局部的人为变化都有可能影响整体的变化,任何局部生态的失衡,都有可能引来整个生物圈的失衡。人们在把自然界作为自己的直接实践对象时,其实践的方式和结果必然间接甚至直接地影响着他人与社会的利益。新的生态文明观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使道德关系不再局限于人与人之间,而是扩展到自然领域。道德不仅包含着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而且包含着人与自然之间的行为规范,前者已被人们所熟知,而后者则需要人们警醒和重视。

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西方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公地悲剧”原理。“公地”制度是英国中古时期的一种土地制度―――封建主在自己的领地中划出一片尚未耕种的土地作为牧场,无偿提供给当地的牧民。由于是无偿放牧,每一个牧民都想尽可能增加自己的牛羊数量,随着牛羊数量无节制地增加,牧场最终因过度放牧而成了不毛之地。1968年,美国学者哈定指出,人类过度使用空气、水、海洋水产等看似免费的资源,必将付出无形而巨大的代价。1987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布的研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第一次深刻而全面地论述了人类面临的和平、发展、环境这三大主题之间的内在联系。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订了一系列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文件,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这是人类永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生态是一种软实力和后发优势。生态是由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非生命物质四部分组成的循环系统。生态诸因素的良性作用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则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生态是一种生产力。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既包括由经济、科技、军事实力等表现出来的“硬实力”,也包括以文化、意识形态等体现出来的“软实力”。生态软实力是指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发展自身潜力的生态力量。但是在软实力的评价中,长期以来忽视了生态因素,经济学理论中的“木桶原理”表明,决定木桶容量的不是最长的木板,而是最短的木板。从表象看来,生态是最短的木板,但如果不加以重视,在不远的将来,最长的木板越来越长了,最短的木板却越来越短了。生态作为经济与社会发展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后进国家和地区所具有的内在的、客观的有利条件,其后发优势越来越突显。经济发展较快的地方需要注重生态,经济欠发达的地方要在新一轮的增长中谋求发展,就要更加重视生态,把生态这种后发优势、比较优势发挥好、运用好。

保证生态制度供给

(一)明确政府的生态责任。生态环境的客观情况与政府发展经济的内在需求促使政府履行生态责任。首先,政府对自然的生态责任。传统公共管理以获取最大经济发展为首要目标,很少考虑环境问题,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可持续发展要求充分考虑环境生态的价值,走技术进步、提高效益、节约资源的道路,公正地对待自然,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最大限度地保持自然界的生态平衡,这种重任无疑应当由政府来承担。其次,政府对市场的生态责任。市场是生态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在这里政府作为有着广阔的空间。比如规范企业生产绿色产品标准;注重产品的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制定绿色产品价格;不断地帮助企业开展绿色营销,等等。其三,政府对公众的生态责任。确立“代内公平”观念,以自然为中介实现同代人之间的共同发展;确立“代际公平”的观念,为后人着想,多谋“留予子孙耕”的事。

(二)征收环境税。生态环境是一种资源,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稀缺性日益明显,正是这种稀缺性才体现出生态环境的经济价值。环境税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生态环境补偿费,是一种生态保护的平衡机制。把应由资源开发者或消费者承担的对生态环境污染或破坏后的补偿,以税收的形式进行平衡,体现了“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谁收益谁付费”的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原则,在环境的使用上不再有“免费的午餐”。国外,很多国家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进行管理,其中包括征收消费税、支付信用基金、征收生态税、征收意外收益税、征收收入税等。我国虽然目前还没有正式征收环境税,但已有17个地方开展了生态环境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三)推进生态保护的法制建设。近年来,我国政府相继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一系列涉及环境方面的法律。但从目前的环境现状看,应该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等绿色税法,开征环境税和生态补偿税。环境税既可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减少污染,又可以为国家公共财政筹集资金;生态补偿税是指自然资源使用人或生态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对自然资源所有权人或对生态保护付出代价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税收制度。许多关于环境资源的利益冲突,已经暴露出行政控制手段的缺陷,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四)把生态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当前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还有待于增强,政府应该建立绿色教育机制,在中小学校开展普及环保知识的教育,将其渗透到各科教学中,增强学生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感;在高等学校非环境类专业开设环境学课;对政府管理者进行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强化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强农村绿色生态教育,宣传有关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由于使用农药、化肥、地膜和乡镇企业排放各种污染物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发展生态经济

(一)全面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就是能够节能、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和提供无污染食品的农业。发展生态农业主要是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生态农业旅游。从全面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角度,畜牧业、蔬菜、水果和水产等产业要保持持久的市场竞争力,必须确保将其发展纳入生态轨道。生态农业旅游对生态旅游产品优化调整、减少旅游开发投资的风险、实现旅游跨行业发展等都有积极的作用,可以通过第一和第三产业的交叉渗透,农、旅结合,建立起两大产业间的互动机制,将观光、度假、娱乐、参与等旅游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使旅游产品开发形式趋向丰富与新颖。

(二)积极发展生态工业。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一种多层次、多结构、多功能、变工业排泄物为原料、实现循环生产、集约经营管理的综合工业生产体系。一是建立生态工业园区。使若干个企业或一个企业集团内不同的子企业集聚在一定的区域内,分别承担生产者、消费者、还原者的角色,建立一个物质、能量多层利用、良性循环、转化效率高、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共赢的工业链网结构。二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减量、再用、循环”为社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使所有物质和能源在不断进行的经济循环中得到合理和持久的利用,使经济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三是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绿色认证制度。通过进行绿色认证、采用绿色标志,使我国的绿色产品顺利进入国际市场。

(三)大力发展生态旅游业。生态旅游是带有生态科教和科普色彩的一种专项旅游活动。它强调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要处理好人和自然的关系,实现经济、生态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一是做好开发规划,实行有序开发。二是加强宣传教育,转变民众观念,使生态正义、生态义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和道德规范。三是加强生态示范区的建设,对森林、水源、物种、湿地等特殊而又集中的地区进行生态保护,实现自然界自身的和谐、平衡发展。

(作者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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