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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股东要确定最低持股比例 国有股获流通权并不意味马上出售

2005-06-20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邓海云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6月19日电 国务院国资委日前公布了《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特别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要根据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原则,确定股权分置改革后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一
并披露。今后,国有股股东所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需要调整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有序进行。

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特别强调,《意见》所提出的关于国有控股股东要研究确定最低持股比例的原则要求,目的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的信息 在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以及国民经济基础性和支柱性行业中,国有资本在一定时期内还要保持较高的控股比例,以保证国有资本的控制力;对属于控股股东主业范围,或对控股股东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要在一定时期内保证国有股东的控股地位。因此,国有股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虽然获得了流通权,但并不意味着这些股份都会马上上市出售,其中为保证控股地位所必需的股份应继续持有。

《意见》强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要着眼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切实保护各类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国有股股东要不断提高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做强做大,努力增加对投资者的回报,构建国有股股东和其他投资者的共同利益基础。

《意见》提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必要时可以从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这与以往关于国有企业不得炒作股票的监管要求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务院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就此表示,这还是要给市场一个明确信号,即股权分置问题解决后,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不仅仅是通过资本市场出售所持股份,也会根据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需要,从资本市场增持公司股份,进而有利于拉动市场对公司股票的需求,维护公司股价。对此,中国证监会也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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