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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管理出让国有土地

2005-06-2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审计厅副厅长 王光远 我有话说

近日,我们对部分地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情况调查时发现,各地在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清理开发区和闲置土地、推进招标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随意减免或缓征、低于基准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按合同规定收缴出让金,以错套容积率、混淆土地用途、错套土地地级、划拨转“协议出让”等方式调整计算标准、少征收土地出

让金和违规收取征地管理费等。

严格管理出让国有土地,就要调整土地收入分配结构,改革现有以土地的平均产值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的做法,参照土地市场价格的变化,在保证农民生活不下降和社会保障的基础上确定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给被征地农民以合理的补偿,使失地农民能同时享受土地增值的收益,以利于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过程中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和缩小城乡差别。

加强对划拨转出让地的管理,加大对划拨转出让地用途的管制,对转让后拟改为经营性房地产用途的国有土地应采取收储后,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对土地被转让后擅自改变用途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地价评估是土地出让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出让,要严格执行由土地所在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职能性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财政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规定,作为政府确定出让地价的依据。

还应建立征地专项资金保障机制。用地单位在申请征地前应当将不低于总额50%的征地补偿费存入征地专项资金专户,在上报农用地转用与征地报件时出具存款证明文件,同时,征地补偿费用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前,国土部门不得为用地单位开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财产委员会专门监督土地财产和收益的分配,代表农民与征地单位洽谈征地补偿费用;国土部门应当加强征地补偿工作政策的宣传,依法公开征地面积、补偿标准和工作过程。对征用农民承包的耕地,农业、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以及核减农业税等手续,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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