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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听证”:学生维权的救济途径

2005-06-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苏子川 我有话说

据报道,按照北京市教委的一项规定,今后高校处分学生不能再是一纸通知了事,被处分的学生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如果面临被开除,学生还有权要求听证。

当前,许多高校都是通过设置具体校规来规范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的。按照这些校规的要求,如果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校规,这些学生就可能进入到高校的处分程序中

。这样的处分程序,包括诸如警告、记过、勒令退学、开除等内容。

一个不容争议的事实就是,高校在行使这些处分程序的时候,多是由高校来对学生行为进行定性处分。这样的处分程序,由于缺少学生的参与,本身就体现不了学生的意愿。而一些高校还存在着校规大于法规的现象,由于处分往往是由高校单方面“拍板”,有时可能造成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这样的处分,也就不具备应有的公正性。

因为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公共教育本质上也是一种公共事务。高校对学生行使处分权,从某种意义上看,也是一种公权力的行使。如果这种公权力的强制性、单方性不受限制,危害是极大的。高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能,而且,高校向学生收取学费、提供教学与生活服务、给予人身财产安全保障等,又能产生民事关系。这一切,都需要高校与学生之间在权利方面进行有效的平衡。

近年来,有关学生状告高校的新闻不时见于报端。有些案件,经过法律的最终审判,出现了高校败诉的情形,也就是,高校的处分,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这样的不合法处分,可能损害到学生的受教育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

现在,北京市教委出台规定,学校如果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在进行处罚时,须经过取证与查实、审查与决定、送达与备案等四个环节。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我以为,这恰恰就是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对高校处分决定的复议、诉讼的救济渠道。我想,当前应该通过建立一些权威中介机构,来处理学生的申诉,以听证的形式,确保学校的处分是公正的,同时,还要让学校的处分权置于相应司法审查之下。

做到这样,本身就符合行政关系中的正当程序要求,因为允许被处分人对处分情况进行申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仅满足了被处分人的知情权,更重要的是,通过处分听证,为学生提供申诉机制,有利于实践依法治校的要求。毕竟大学生学习的权利,是不可以仅以行政命令或各校之校规随便予以剥夺的。

在大学生越来越重视依法对自身权利进行维护的今天,建立“便捷、有效,且低成本的”处分听证,可以扩大学生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参与性,保证高校对学生所作的处分决定的公正性。希望这样的处分听证能够推广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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