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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研究渎职犯罪的意义

2005-06-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贾济东 我有话说

渎职是一种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不仅直接败坏国家声誉,降低政府威信,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而且往往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最高人民检察院披露的有关信息表明,近年来,渎职犯罪的发生率不断攀升,手段愈益隐蔽,案情纷繁复杂,后果日趋严重。研究如

何惩治和预防渎职犯罪,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是有助于提高思想认识。不可否认,有些同志包括领导干部对渎职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惩治渎职犯罪的重要性、紧迫性缺乏应有的认识。有的把渎职犯罪与工作失误混为一谈,认为是“决策失误交学费”,“为公损失不犯罪”;有的把个人攫取私利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准,认为渎职并未中饱私囊。因此,提起贪污受贿,大家无不切齿痛恨;而谈起渎职犯罪,却少有人怒发冲冠。事实上,渎职犯罪给国家造成的损失,有时比贪污贿赂造成的损失要大得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不小心”、“一时疏忽”,往往会给国家造成百万、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损失。深入研究渎职犯罪,对于揭示其本质,提高人们对于渎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是有助于改善执法环境。当前,执法环境中的突出问题是:1、揭露犯罪的机制不健全,案件移送制度不规范。渎职犯罪行为发生在机关工作中,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案件发现本来就很难,而一些发案单位甚至个别领导干部,或为部门利益,或怕影响政绩,瞒案不报,封锁消息,搞“内部消化”。2、外部干扰多,办案机关面临的阻力大。一些地区和部门出于非正常原因,对查办渎职犯罪案件附加种种限制条件,有的甚至不让查处。3、有的地方政府给办案部门拨付的经费严重不足,这已成为反渎职的一大制约因素。深入研究渎职罪的有关问题,进而规范制度和程序,加大执法保障的力度,有助于扭转不正之风,使执法活动冲破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束缚。

三是有助于正确指导司法实践。在现实生活中,一方面,一些司法机关在法律政策应用研究和办案指导上,对渎职案件没有体现从重从严的方针;另一方面,在办案实践中,有关机关对渎职犯罪存在打击不力的现象。这种做法破坏了国家法制,纵容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也极大地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因此,对渎职犯罪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明确法律政策界限,对于指导司法实践,规范执法行为,是大有裨益的。

四是有助于继续推动立法完善。加入世贸组织后,渎职犯罪在经济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出现的新动向和新特点,必然会给我国的刑事立法及解释带来许多新课题。现行刑法及解释的有关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已不能适应惩治和预防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的新形势;同时,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与我国一贯奉行的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不尽协调。例如:渎职犯罪的成立条件过高,罪状的表述不够科学;刑点高,刑罚轻,处理后的社会影响不大,难以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法条之间不协调,法条内容不完善,从而给腐败分子以钻“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机,等等。可见,深入探讨上述问题,对于促进渎职犯罪的刑事立法渐趋科学和完善,不乏积极意义。

五是有助于深入探索刑法理论、切实贯彻刑事政策。渎职罪的共性问题往往涉及刑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例如,探讨渎职罪主体的本质、罪过的形式、客观要件以及刑罚等问题,都离不开对刑法基本理论的回顾。同时,渎职犯罪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行为侵犯社会关系的多重性以及对职务的违背性等特点,往往表现出更广泛、更严重的社会危害;而且,职务犯罪对社会的不良示范作用较其他犯罪人更大。因此,我国历来强调对职务犯罪从严制裁,即从严治吏。渎职犯罪的刑事政策与其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从本质上来讲是一致的。刑事政策是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的灵魂,刑事立法是刑事政策的条文化,刑事司法和执法活动是刑事政策和立法的具体落实;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具有指导作用,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既要反映刑事政策思想,又要不断推进刑事政策的发展。这种指导与反映的关系,在我国关于渎职犯罪的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尽管有所反映,但仍存在着相互背离和矛盾的地方,它们之间的协调和完善等问题,已成为一项亟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作者系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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