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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者负有不可推卸之责

2005-07-0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易明 我有话说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第二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2005年3月至4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报批评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2368次。在这些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为2050次,占违法发布广告总数的87%。另据2005年第一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2005
年1月至2月被通报批评的违法药品广告中,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占89%。

本期《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汇总》中,违法发布广告次数在5次以上的有118家药品生产企业的140个品种。其中,违法发布广告情节严重的有 甘肃武威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宫瘤宁片、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乙肝舒康胶囊、大连水产制药厂的蛾苓丸、陕西健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肾炎舒颗粒。

有人士指出,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违法药品广告居高不下,不但与广告主存在不法行为有直接关系,刊播此类广告的媒体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少反映出某些媒体对广告审查把关不严。因为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药品广告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获得广告批准文号方可发布,未经审批的药品广告不具备这一条件,不应发布。为更有效遏制违法药品广告,工商部门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的媒体也应加大查处力度,不仅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暂停直至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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