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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科研人员待遇不该靠“项目”经费

2005-07-1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中国科学院院士 苏纪兰 我有话说

苏纪兰物理海洋学家。1935年12月生。1967年获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博士学位后,在国外工作多年。长期致力于物理海洋学环流动力学研究。1991年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研究员。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我国已充分认识到具有创新能力的科学研究人员的关键作用。像其他国家一样,这些科研人员绝大多数分布在事业单位,而我国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长期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了争取人才、留住人才,各单位竞相以各种方式提高科研人员的待遇。应该说,这几年来部分科研人员的收入有了明显提高,实验室的发展和科研成果都有明显进步。

这些年来我国科研人员待遇的提高并非来自国家的统一政策,而是在“改革”的名义下各自提出的办法。一类办法是部门向上争取到特殊的“体改”经费,而更多的办法则是各单位自行出台政策,在项目经费上打主意。后者的权宜办法带来了许多负面作用,且愈演愈烈,已经到了必须认真对待的时候。在这些负面作用中以下述三方面最为突出:

1、竞相提高收入水平以争取人才,盲目引导科研人员对其劳动报酬的期望值。应该说,已往我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一向偏低,20世纪90年代后期这种情况才有了较大改进。在竞相出台的各种“体改”和“土”政策的盲目促进下,科研人员对其劳动收入的期望值也上升很快。2、影响了高水平科研成果的产出,违背了国家立项的期望。提取收入(主要为岗位津贴和绩效津贴)一般直接与项目数和项目经费的多少挂钩,这促使科研人员四处竞争各种类型的项目,结果往往超载承担项目,忙于应付项目的完成,造成浮躁的心态,影响了成果的水平,致使在立项时所许诺的一些目标往往无法达到。

3、破坏了财会制度的严谨性,间接影响了科研的诚信。目前我国的科研立项,除包括少数的劳务费外,一般不含人头费,但从项目经费开支各种津贴早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事业单位的会计造假虽然在性质上远不如企业及一些地方政府来得严重,但很难说这种不严谨的行为不会影响到科研的诚信。对专业工作者而言,诚信的建立是推动事业进步的根本。

为了提高我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在远期上具有国际竞争力,必须尽早解决事业单位中具有创新能力的科研人员的待遇问题。综合我国的现况及国际上的做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问题:

1、正确评估我国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国际同行的差距。社会成员对其创造的总财富需要进行重新分配,各类工作的“合理”收入水平应该是社会成员愿意接受的分配方案。我国过去是计划经济,大家接受的是国家规定的一系列工资制度。近二十年来我国已由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新的收入分配方案尚未形成共识,尤其是事业单位和行政单位的收入分配问题。目前对科研人员的收入到底应有什么尺度有各种说法。例如北京某单位曾提出最高可达三、四十万元人民币的年薪,这相当于2002年我国人均GDP(约8000元人民币)的40 50倍;而在美国,事业单位的杰出科研人员最高收入每年大致也就是其人均GDP(约37600美元,2002年)的4 5倍。我国的台湾和香港也大致是这个比例,而印度较高。当然,这种比较本身是没有意义的,但我国有关单位可以对国际上的情况做一个调查,拿出一个事业单位科研人员收入标准的指导性意见(企业有自己的利益标准,可以不涉及),这个标准也可以是区域性的。

2、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要反映现实。既然目前科研人员的津贴、承担单位的管理费等皆从项目经费中提取,并且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规律,那么就应该允许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包括这些间接费用。一方面国家对各类项目经费预算中的间接费用提取比例应规定一个合适的范围,另一方面申请单位要如实填写领取津贴的人员及其月数,这样可让科研项目所需的经费透明,也可以防止个人承担过多的项目。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这样也可以核定某项科研工作到底是由几个项目在支持。

3、科研人员承担的项目要公开化。目前,虽然某些部委对其所管项目的负责人及骨干皆要求透明化,但科研人员还可能承担本部门、其他部门、地方的各种任务(包括教学、科研、行政等)以及其他横向任务。这些能公布的一定要公布,因保密原因不能公布的也应在单位中有明确的档案可供检查,这样才能保证有能力的人不会超载负荷,有时间做出高水平的成果,保证科研的投入得到应有的产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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