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孩子在校受伤责任谁负

2005-07-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刘厚锋 刘富铨 我有话说

编辑同志:

今年6月初,我儿子小利课间在小学校操场上玩耍时,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张某撞倒在地,造成右手骨折。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了我们3位家长。我儿子做了手术,在家休养了10天。其医疗费、住院费等共花费2615元。我提

出费用由李某、王某的家长承担。他们认为,李某、张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对小利造成伤害,是学校教育管理不当,责任在学校。而学校负责人则认为,李某、张某虽是未成年人,但当他们对别人造成伤害时,也要承担责任,所以医疗费用应由家长承担。

请问,孩子在学校受伤害责任究竟谁承担?
江西读者杨辉

答复:

李某、张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课间嬉戏时致小利受伤,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9条:“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应由两名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有保护职责,学生在危险的地方玩耍,如果教师发现了,应及时制止。但是学生课间追逐打闹从孩子的天性来讲是不可避免的,并不属于学校管理的疏忽。如果孩子的玩耍在正常的范围内,只是由于偶然的和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的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的过错。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