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论点摘编

2005-07-26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观念的生产与消费

徐家林在《河北学刊》2005年第4期撰文认为,观念是人类生存活动的产物,也是人类生存的需要,并极大地影响着人类政治和社会生活。观念是人为的创造物,观念生产是人类自觉的、有意识的、有目的的行为。人之有别于动物,就在于人有思想,特别

是有抽象的观念;在于人先思而后行。人类之有观念,在观念的指导下生活,这是人类特有的生存方式。没有物质前提,人类就无法生存;而没有人类对其生存环境和人类自身的认知,并在此认知的基础上形成的观念指导下规划自己的生活,人类同样也无法生存。观念传播是观念从生产到消费的重要环节,对观念消费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观念消费是观念生产的目的。观念的消费是社会生活得以进行的关键,它不仅具有使社会良俗得以形成的功能,还具有使政治合法化的功能。观念通过消费,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指导着人类的政治与社会生活,同时也约束人们的行为,束缚人们的思想。

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

孙笑侠在《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撰文认为,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官是非职业化的法官,其思维是一种平民式的追求实质目标而轻视形式过程的思维。这种思维方式可称为实质性思维,与形式性思维相对。具体表现为传统法官在法律与情理关系上往往倾向于情理;在法律目的与法律字义面前倾向于目的;在思维方面“民意”重于“法理”,把民意作为衡量判决公正与否的重要标准;思维时注重实体,轻视程序。其弊端在于:其一,中国传统法官的实质性思维属于非理性的法律思维,它导致法律术语贫乏,缺乏具有普遍性的严格的术语;其二,实质性思维导致行外人士任意干涉职业法官的活动;其三,司法活动不讲究严格的解释与推理技术,导致擅断和舞弊之风;其四,只考虑结果与目的,不考虑过程与手段,把法律的程序通俗化为行政化的程序;其五,传统法官将法律与事实糅合在一起,导致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很低。因此,尽管中国传统法官的思维方式与后自由主义西方法官的逻辑思维有某种契合,也尽管法律形式主义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但对于当代中国而言,我们更需要一种法的形式理性。

如何理解“德得相通”

如何理解“德得相通”,“德得相通”在何种意义上成立,“德得相通”是否就是中国伦理精神和中国道德精髓,这些都是关乎如何准确解读与把握中国古代文化典籍和中国伦理道德基本精神的重要问题。郭良婧、杨千朴在《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4期撰文,对当前流行的一些观点提出商榷与讨论。指出,道德与利益的关系问题可折射出整个社会道德的基础与取向,必须对之予以正确阐释。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与价值取向的认定与表述,不仅是一个非常严肃的理论问题,也更是一个直接影响当代中国道德建设的现实问题,应该深入研究。“德得相通”应该理解成“德”与“道之得”、“心之得”意义上的相通,不应该似是而非的理解成“德”主要与“利之得”意义上相通,更不能把如此理解的“德得相通”视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与价值取向。中国传统道德的基本精神与价值取向,应该是以提升自我德性和实现理想人格为主旨,强调克己尚义的道德价值论。

“知识”的可能与不可能

张蓬在《学术研究》2005年第4期撰文,对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进行了分析,认为人类的存在须臾离不开科学意义上的知识的作用,这种作用可能是福祉,也可能是暴力或控制。这种窘境缘于人类对知识论问题悖论本性的忽视,以及对知识作用的单纯张扬和科学主义作为意识形态的无限膨胀。知识论的问题就是对知识的可能与不可能的合理性的追问。历史上这种追问所昭示的是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即依据知识的同一性原则,我们只能知道所知道的,不能知道所不知道的,既然如此,知识本身也就失去了意义;并且,我们何以知道什么是能知道的,什么是不能知道的?如此,知识论就陷入了不能自我解释的悖论循环。面对知识论问题的悖论本性,现实性、历史性、超越性的原则与视角,或许能为探究知识论的迷宫提供一种选择。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