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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信力的道德价值

2005-07-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王翠英 我有话说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公信力既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属政治伦理范畴。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维护社会系统信任当然是每个社会成员的责任。然而较之于个人信任

更多地取决于自我人格取向来说,那些掌握社会公共资源的社会组织,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现代公信力的主要载体,尽管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组织特性和社会功能,然而都以其特有的政治性、公共性、组织性、社会性对社会系统信任以及社会生活的良序建构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现代社会公共生活秩序实际上就是以公共权力运作为枢纽的行为规范体系。因而公共权力如何有效运作以确立其权威性即公信力,也就成为一定社会政治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建构和维系的关键。在现代社会中,公共权力的公共权威及其公信力的建构与维护更多地取决于公众的积极认肯、主动信赖和自愿服从。显然这已不单纯是一个社会系统信任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公共权力是否具有“权威力”的问题。因此,对于现代公信力问题的关注,也就不能仅仅停留于情绪化表达,而必须立足于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理性地、多方位地分析其所具有的道德价值,方可有助于现代公信力的合理建构与有效维护。

首先,公信力是一种责任信任。现代行政是以人民作主为前提的公共行政,这意味着这种公共行政的权力是公众赋予的,因而对公众负责是其“天职”。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权力就是一种公共责任。这种公共责任的担当不只是一个过失惩戒的问题,同时还包括公共权力对公众的政治、行政的承诺。权力责任的这一特性,要求我们对公共权力履行公共职责时的责任担当应该给予一种全新的理解,既不能以断然否定的态度来看责任担当,也不能对责任担当予以极端化处理(或予以道义谴责或给以法律惩戒)。行政过错看起来是对应当职责的否定,然而,当权力行为主体勇于承担过失责任时,则意味着其对自身工作义务的自觉与自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仍可获得正面的、肯定性的评价。反之,面对过失为求自保而相互推诿,或基于“脸上难堪”为极力维护“面子”而掩盖真相等,反而会削减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亲和力和信任度。另外,与公共权力相联系的责任担当还有一个合法性承诺的问题。一般来讲,公共行政责任是与公共利益相联系的责任,即公共权力在提供公共物品、公共服务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因而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有限责任。倘若公共权力在行政中大包大揽,勉力为之,同样也会造成公共权威的削减和失信。因此,公共权力在公共行政中要做到“为民负责”,不仅要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而且还要有分解、化解社会风险的科学决策和应变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在确保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提高行政效率,并使各类社会主体在平等享有这种权益的同时,与公共行政共同分担这种获益的风险与责任。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只有以此为基础的责任担当才是公正的、合理的和必需的。也只有这种责任担当,才会增强公众对公共权力的归属感和信任感。公共行政也才能真正做到诚信为民,取信于民。

其次,公信力是一种评价信任。现代社会,人格独立、对“物的依赖关系”以及人们之间普遍交往是其基本特征。在这种相对自由、开放的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对自身行为进行自主性思考和自由选择,当然也有权利对存在于普遍交往实践中的那些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行为,尤其是对公共权力的公共政策、公共职责、执行结果给予是否认肯、合作与参与的评价。一般来说,在实际社会生活中,这种评价信任有两个基本点:一是公众基于社会公正对公共权力的行政理念及其制度体系所进行的道义性评价。这种评价是以公众中普遍存在的公正诉求即他们的道德利益来对公共权力及其行为所作的评价。当然这种评价会涉及多方面的具体内容,但在公众眼里有个最基本的评判标准,这就是看其是否具备和造就了一个公正和充满活力(高效率)的社会目标,创造了有助于实施平等所需的客观条件,以及增大了社会每一个成员把握机会的能力;是否有助于实现和保障那些与公益目标既具有趋同性,又是公民个体基本生存需求和基本尊严的底线权利。当这样一些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时,公众势必会对公共权力的决策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生活秩序产生一种信任感和安全感,并把这种道德认同自觉化为对整个社会生活的主动参与和积极创造。二是公众基于自身权益保障而对公共权力的行政行为和活动方式所进行的信用评价。这一评价的核心是权力公正。公共权力代表并实现公共利益,然而公共权力在其运行中也有可能进行利益扩张,如“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这种情况造成公共权力不能为公众提供进行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甚至造成对他人(包括个人、集体和社会)利益的无端侵占或损害。如果任凭这些现象发展下去,就会引起公众的不满,造成公众与公共权力之间的紧张甚至对抗,从而影响甚至损害和削弱公共权力的公信力。综合这两种评价,有一个共同点,即皆因“利益”而起。这就要求公共权力及其公务人员,一要牢固树立并坚持公正、公平是行政之根,在公共权力的实际运行中坚持以代表、实现、发展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要对“公益”给予科学合理的界定,即它必须是公众普遍意愿的真实表达,必须是融公众眼前利益于长远利益之中。惟有这样,人们对公共权力及其行政行为才会产生信赖感、安全感,并对公共权力及其行政行为作出肯定性的信任评价。

再次,公信力是一种执政信任。社会公正和权力公正是评判公共权力及其公信度的两个基本准则,这就意味着公共权力要建立执政信任,就需要两个基本方面的支撑:一是公众的认肯、支持,一是公正的决策、制度。因而执政信任包括政治信任和能力信任两个方面。政治信任为能力信任的合法性基础,而能力信任则为政治信任提供支撑。公正不仅是一种价值理念,同时也是一种可操作的制度体系。也就是说,社会的公正性进而权威的公正性是否实现并有实效,不仅取决于是否有一套规范这些活动的抽象观念原则,还取决于将这些观念原则严格地制度化及制度化后的操作水平。因此,公正的制度及其操作程序作为一个可明显感知的效益系统,其效益程度也就在实际上反映着公众对公共权力的信任程度,它是检验公共权力及其公信力的客观指示器。然而我们必须明白,现代社会生活价值多元、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大大增加了公共管理的难度。在这种情况下,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如不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建新机制,增长新本领,就会使简单问题复杂化和复杂问题简单化,从而失去公众的信任和支持。所以,要使公众对制度真正产生信赖、服从和遵守,不仅需要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做到“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控”和“权为法所规”,还需要具有严格规范且灵活多样的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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