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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有权认定“赃款赃物”吗

2005-07-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刊编辑 我有话说

7月20日,公民王振学、唐勇终于拿回了5年前被公安局扣押的“赃款”――虽然他们在2002年就已经被法律证明无罪。燕赵都市报发表吴艳霞的署名评论指出,在公安侦查阶段,他们被勒令要返还一笔巨额“赃款”;这笔“赃款”很快被公安机关返还了受害人,而当无罪判决书到手时,公安机关已经无法追还这笔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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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已经确定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公安机关可以扣押赃款赃物,但应该把这些与案卷、嫌疑人一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是否赃款、赃物以及最终数额是多少,都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定。被害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损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后,应该由法院决定已扣押财产的去向――上交国库或者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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