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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制婚检“恢复”到烟花禁放“开禁”

2005-07-2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郭敬波 我有话说
近日,两个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个是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该《条例》中明确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
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这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另一个是7月19日,《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上初审,人大常委会委员普遍赞成对燃放适度放开。

应该说,法的废、改、立是很正常的事,它是法律在实施中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法也只有在不断的修订中才能逐渐完善和合理。这两起立法事件之所以引起人们广泛争议的原因,是因为有关婚检和烟花爆竹禁放的立法在很短时间内走了“回头路”,特别是从实行自愿婚检到重新强制实行婚检,还不到三年时间。

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不断追求自由与进步的历史,从人治到法治,是社会进步的必然归宿。理想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其条件和标准应该是,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滥用,实现良法之治。所以,良法是实现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良法,依法的结果不但不会实现社会的自由与秩序,反而会让人有岌岌可危感,前年发生的孙志刚案件就是明证。

良法的标准又是什么呢?就是能够实现自由、秩序、正义。道理似乎简单明了,然而,要真正建立良法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利益与观念冲突的不可避免性,立法方式本身的局限性以及立法价值取向的不同,立法不仅会在社会的不同阶层之间出现价值选择的难题,而且在同一阶层之间也会面临价值的两难选择。

当年,在“是否婚检是公民的个人私权利,政府不应该强制干预”的呼声中,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通过立法取消了强制婚检制度,实现了“自由”这一第一位阶的立法价值。在社会一片叫好声中,一些负面现象逐渐浮出水面。各地“零婚检”现象不断见诸报端,一些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疾病的人结了婚、出生缺陷的发生率增加、在某地甚至出现了妻诉夫故意传播性病的案例,因为其丈夫结婚前就明知自己患有性病……面对婚姻风险的增加,人们又怀念起了当年的“强制婚检”制度,报刊上关于恢复强制婚检的呼声逐渐占了上风,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黑龙江的这种做法“又一次”顺应了“民意”。

大家都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容易引起火灾、容易造成意外伤害、容易引起呼吸道疾病、容易诱发心脏病发作等,而百害一益的就是放烟花爆竹迎合人们的喜庆心理。因此,北京等地下了“禁放令”,烟花爆竹禁放实际上限制了公民燃放烟花的“自由”,而强调一种“秩序”。然而,对这种看似有益的立法,老百姓并不买账,每到新年除夕,北京照样烟花四起,百姓与查禁人员玩起了游击战,累得执法警察汗水直流。

所以在自由与秩序之间,并不是一种“取”与“舍”的关系,而是如何平衡的关系,任何一个极端都会让法律的执行与遵守事与愿违,而不得不走“回头路”。没有了自由,法律就成了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则,得不到人们的自觉遵守而难以实施;而没有了秩序,就无法建立有效的社会管理模式,这种混沌状态下谁也没有了真正的自由。

所以,立法应选好自由与秩序两者之间的平衡支点。只有在自由与秩序之间选准了平衡点,才能实现法律的正义。当然这并不是在两者之间折衷与骑墙,这一平衡的支点应该选在哪里呢?标准是是否体现了更广泛的公众意志。法律体现的公众意志越广泛,法的价值要求就体现得越充分。当然,无论是这个平衡支点选在哪里,都会有另一个利益群体站出来质疑和非难,并且这种非难也似乎合乎情理,关键的问题是,立法者要考虑这些观点和声音,但不要把这种观点和声音作为选择平衡支点时的砝码。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而不至于在人云亦云中朝令夕改,让老百姓无所适从。最近,国家立法机关显然注意到了这一点,如近期的《物权法(草案)》,就在各大媒体和网上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民对这部法律也给予了广泛关注。诚然,在法治社会,有什么比立法更重要的呢?有什么比一部良法更让老百姓期待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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