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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005-08-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培林 我有话说

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社会更加和谐”确定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六个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进一步把和谐社会建设提高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四大建设之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

会,是党中央根据国际国内新的发展形势提出的重大战略举措,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我们要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的高度,全面理解和把握建设和谐社会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系、与坚持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的关系。

抓住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战略决策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现代化建设的总体布局出发,作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执政的历史任务,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全局,关系到党的事业兴旺发达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发展阶段,有不同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在目前的发展阶段,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在继续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前提下,更加注意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区域之间的协调发展、经济社会之间的协调发展、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以及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要求的统筹安排,处理好发展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和人民内部矛盾。

我国的改革开放之所以能够深入人心,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赞成和拥护,关键是这项政策使国家实力显著增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稳步提高,绝大多数人从改革和发展中得到实惠。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关键时期,这既是一个“黄金发展期”,也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出现一些不平衡现象是正常的,但要注意解决好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不要让一些矛盾积累下去,影响发展的进程。在现代化建设时期,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利益的办法,更不能以牺牲子孙后代利益的办法,来实现片面的发展和一时的经济增长,要把广大人民群众能否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作为改革和发展成败的一个重要标准。也就是说,衡量我们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判断标准,只能是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近几年,改革发展的实践以及中央采取的一系列协调社会关系的政策都证明,只有更加注意发展中的统筹和协调问题,才能保证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社会的稳定发展,才能进一步增强人们改革的信心和发展的动力。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关于如何理解和建设社会主义,邓小平指出:“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但是,马克思主义必须是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必须是切合中国实际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谈到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时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后来,邓小平又强调:“分配的问题大得很。……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少”。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把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提高到新的科学水平。江泽民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基本问题,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统一了起来。这不仅体现了党的性质和任务的要求,而且体现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和要求。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胡锦涛总书记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任务的提出,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反映了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理论。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不仅要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且要消除两极分化,走共同富裕的道路。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前提条件,也是当前发展阶段应当突出解决的问题之一。我们要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处理好从初始分配到最终分配整个过程中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但是,也应注意到,公平正义的社会并不是无利益差别的社会,计划经济时期的那种绝对平均主义的大锅饭体制并不是公平正义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使分配的结果能够正确反映劳动者贡献的差异和各种生产要素作用的大小,同时对市场竞争中的弱者,社会也要根据财力给予帮助。这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之一。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小康社会的提出,最早是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三步走”战略,在第一步实现温饱以后要实现的第二步发展目标。早在1990年,国家统计局制定了16个关于小康社会的基本标准,这16个指标改变了过去以单一的GDP指标来衡量发展水平的做法,涵盖了人均收入、人均消费、就业、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指标。按照这个指标体系,1990年测量时,全国的小康水平实现程度是48%,到2000年实现程度是96%,但十六个指标中当时有三个指标没有达到要求,即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人均蛋白质日摄入量和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情况,可以说,这三个指标都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生活状况。而且,从不同的区域来看,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东部目标全部实现,中部实现78%,整个西部只实现了56%。因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全国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时,也加了三个限定词,就是低水平的、不全面的和不平衡的。

现在,我们确定了到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在经济上就是要实现GDP翻两番的目标,这意味着GDP总量要从2000年的8.9万亿元增长到36万亿元左右。但是,由于人口众多,按人均计算,到2020年我国人均GDP也不过3000美元左右的水平,这大体相当于日本1973年的水平和韩国1987年的水平,仍然处在国际上的中等偏下水平。不过,由于中国区域发展很不平衡,到时沿海地区会有两亿多人的人均GDP达到中等偏上的水平。目前,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已经有很大一块区域人均GDP达到了5000美元左右,而中西部一些地区,人均GDP还不到1000美元。今后,这种差距仍会存在,我们要努力逐步缩小这种差距。

当然,仅仅一个GDP的指标不能表明一个社会的全面发展水平,增长和发展不是一个概念。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在遇到的瓶颈问题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一项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课题研究,在代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36个指标中,其主要的难点问题,是提高农民收入、缩小过大的城乡差距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中建设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27年来,我们已经突破了很多限制发展的框框,改变了很多阻碍发展的观念,改革了很多不适应发展的体制,取得令世界瞩目的发展成就。但也应当看到,我们的改革过程是循序渐进的,今天的改革所面临的问题、难度和环境,与过去相比,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是现在的改革越来越触及利益格局的刚性部分,任何改革都会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利益得失,在这种情况下更要注意如何在改革中使绝大多数人能够分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二是随着改革的深化,要求有更高的社会建设、经济管理和市场监控的技术水平,要求政府职能本身的转变,这需要一个在实践中学习、探索和完善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三是现在的改革是在全方位对外开放、多种所有制并存、利益格局多样化的环境中进行的,改革的深化要求能够统筹全局,兼顾各方,因此改革难度显著增加了。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由于还存在许多体制不完善的方面,因此出现了一些市场扭曲、诚信缺失、偷税漏税、权钱交易等违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象。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下,我们的金融、财政、税收、股市、企业等方面的体制,在适应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抵御新型市场风险、保证宏观经济环境稳定等方面,也还有一些不适应的方面。对于这些问题,要在不断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依靠继续深化改革来解决。

改革是一个破除旧体制、建立新体制的过程。改革必然会带来利益关系的调整,也会因此而产生一些矛盾和问题,但这并不能说明我们改革总的方向出现了问题,这些矛盾问题只有通过继续深化改革才能逐步得到缓解和解决。如果因为出现问题就畏惧不前、缩手缩脚、延误改革,或在改革上走回头路,那就会影响到改革的总体布局和进程,就会使问题进一步积累而变得更加难以解决,也就不可能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

应当注意到,我们关于改革的认识在不断深化,改革具有了更广阔的涵义,不仅包括经济改革,也包括一些社会政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因为这些方面不改革,经济改革也难于深化。所以说,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及规范土地使用制度、逐步取消农业税、保护农民工的权益,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协调发展,注意处理好企业转制中的利益矛盾,这些都是改革的深化或改革的配套措施。面对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要通过不断取得改革的新成果,增强人民群众对改革的信心。当然,改革要依法进行,要增加改革进程的透明度,要坚决防止以改革的名义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建设和谐社会与继续深化改革并不是矛盾的,前者是目标,后者是手段。只有继续深化改革,才能解决当前的难点问题,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前提条件。也只有建设和谐社会,才能为继续深化改革提供稳定的环境,才能保证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顺利进行。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一条经验,是基于我们长期社会建设实践的总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相对富裕的基础上,正像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一样,贫穷的社会也不可能真正和谐。所以,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动摇,坚持通过发展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同时,也要看到,富裕与和谐并不是同步的,富裕了也不一定和谐,富裕了更要注意利益关系的协调,注意让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建设和谐社会与加快发展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一方面,只有通过发展,才有可能缓解和逐步解决发展中的难题;另一方面,解决好发展中的难题,注意协调发展,才能使发展更加顺利、更加可持续、更加符合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要能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激烈竞争的条件下、在利益格局多样化的形势下,在让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发展要素都迸发出活力的基础上,来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新问题。要继续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并推动先富带未富、先富帮未富,同时要注意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建设和谐社会,是我们在对发展问题认识上的深化。落实科学发展观,强调以人为本,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实际上都是要探索一条发展更快、代价更低、收益更大、更能够普遍受益的发展道路。发展不仅仅是指经济发展,更不是仅仅指GDP的增长,而是包括了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社会发展的内容。建设和谐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发展,这都是对发展认识上的深化,而不是否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在世界发展的大潮中,不进则退。只有加快发展,国家的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只有加快发展,国家才能有更多财力来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机制;只有加快发展,才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人民群众能够安居乐业;只有加快发展,才能更有成效地减少贫困,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缩小地区差距和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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