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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休谟原理

2005-08-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醒民 我有话说

休谟关于科学与价值断然二分的观点往往被称为休谟原理或休谟论题。在哲学史和思想史上,休谟原理是一个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命题。在20世纪有关科学和哲学关系的系统阐述中,关于“应该是什么”的命题从来也不能从关于“是什么”的命题中推导出来,即价值不能从事实中推导出来。这个休谟原理对于学者颇有吸

引力,怀特海、彭加勒、韦伯、桑巴特、维也纳学派的实证论者、罗宾斯传统中的牛津经济学家、穆尔和艾尔传统中的情感论者、弗兰克・奈特和希尔顿・弗里德曼传统中的芝加哥经济学家,都持有休谟的观点或受到休谟原理的影响。例如,哲人科学家彭加勒纯粹从语法和逻辑上对休谟原理加以说明:如果三段论中的两个前提都是陈述句,那么结论也将是陈述句。科学原理和几何学公设都是陈述句,逻辑学家能由此推出祈使句,即他从未获得肯定道德或违背道德的命题。爱因斯坦向来赞成休谟原理:是什么的知识并未向应该是什么直接敞开大门。美国哲学家杜威也推崇休谟原理:价值是规范性的,而事实是描述性的,其间的鸿沟无法跨越。

是否像杜威断言的那样,休谟原理在事实和价值之间挖掘的鸿沟无法跨越?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当今一些学者试图通过各种途径,设法在科学与价值之间架设桥梁。

第一种途径是引入历史关系作为跨越的桥梁。格雷厄姆指出,事实陈述不能逻辑地承担规范陈述的分析,错过了关于科学与价值的历史关系的要点。当人们从哲学分析转向历史分析时,就可以看到科学理论和价值体系的诸多相互作用――科学理论冲击社会政治价值和宗教价值。为休谟原理辩护的观点以贫乏的推理为基础,因而在理智的意义上是不合法的。在20世纪,科学对价值的根本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物理学引起的认识论转变,即相对论和量子力学使19世纪的下述假定遭到戏剧性的破坏:世界的物质性、作为自然事件在其中发生的绝对框架的空间和时间的意义、作为科学普适原理的因果性和作为世界观的决定论。二是生物学引起的伦理学转变,这个转变是围绕科学和技术对作为客体的人的反作用的涵义旋转的。由于遗传学、优生学、生理学、心理学、动物行为学和社会生物学的一系列发展,科学家获得了诠释、有时改变人的生理和行为的能力。这一切与伦理学密切相关,以致以传统的价值系统作为指导日益变得不适宜了。

第二种途径是用审美作为弥合裂痕的中介。诚如赫斯凯勒所说:“美使实在成为某种有价值的东西:它吸引我们的注意力,使我们变得特别痛快。一般原理似乎是不可征服的,然而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之间的裂痕完全可以用审美弥合。”“感知审美功能的实现是使人们能够道德地行动的东西。”菲舍尔在引用了这段话后评论道,坚持价值无涉的科学的旧学派囿于教条的句法,看不见把是什么和应该是什么桥接起来的途径,但是对于正在感知美的人来说,二者的裂痕并不存在。当人们感知特殊事物的美时,就有相当好的机遇知道应该做什么。敏感的人感知的“是”导致“应该”。

第三种途径是在优秀人物的颠峰体验中合二而一。现代科学的一个基本公理是,人的认识越是客观,越不受个人感情的影响,则它就越远离价值。马斯洛对优秀人物的研究动摇了这一基石。确定行为的是非有科学的根据,因为心理健康的人所要的东西与人们普遍认为正确和合理的东西是相符的。健康人很少对是非、善恶问题迷惑不清,他们可以几乎毫不费力地按照自己对正确行为的认识来行事。马斯洛阐释道,在优秀人物的颠峰体验中,存在价值似乎与存在事实是一码事,因而实在归根到底是事实价值或价值事实。传统上的存在与应该之间的矛盾是生活的低级水平的特征,它在事实与价值合二而一的高一级生活水平上被超越了。对清晰的理性来说,这些既是描述性的又是合规范的词语可称之为“融合词”。在这合二而一的层次上,“对内在固有价值的爱”与“对终极实在的爱”是一码事。

第四种途径是以确立普遍价值和认识增长的极限而实现跨越。当我们把普遍价值标准同生命系统的“稳态”关联起来时,价值就被物理事实明确地规定了。这样,就有了拉兹洛所谓的“可以追溯到被理性所发现,但仍然根源于自然的普遍的善的原则”。这种规定是“同时作为一种物理的和精神的状态而被考察的,是人类和所有生命系统共同遵循的。因此,事实与价值、规范性和描述性的界限消融了。”另外,科学的结果虽然对价值评价没有直接的意义,但是它责成我们认识到某些增长的极限,例如地球能够负担的人口、承受的污染、资源消耗的限度、经济发展等的极限等。尽管从科学的is不可能导出道德的ought,但是科学的结果指明,如果人类要幸存下去的话,哪类伦理学是需要的。这样的伦理学是保护和预防的伦理学,不是进步和完善的伦理学(拉德尼茨基)。

第五种途径是通过事实和价值相互负荷而消解对立。普特南走的正是这条路子,他说:“每一个事实都有价值负载,而我们的每一个价值也都负载着某个事实。最简括的论证是这样的:事实(或真理)与合理性是相互依赖的概念。事实就是这样一种东西,相信它便是合乎理性的,更准确地说,事实(或一个真陈述)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陈述概念的理想化,即相信这个陈述便是合乎理性的。一个无价值的事物同样也无事实可言。”

第六种途径是设法从逻辑本身寻找桥接之道。布莱克证明,鉴别哪一个前提是事实的问题失败了。规范的陈述能够用相同的方式表达为事实的陈述,在把一个与另一个明确区别开来时存在显著的困难。而且,某些规范的评价的命题是客观的(被普遍接受的且能隶属于个人的价值),这消除了把科学的命题与其他命题分开的区别。普遍接受的规范命题的内含物容许来自科学前提的规范的推论。再者,从进化论乃至生物学的任何分支不能推出义务的伦理体系,但却可以推出反价值。所谓反价值,意指关于可以不再做或不再相信的事物的陈述,如果人类的福利和人种的长期幸存被作为一种普遍的目标被接受的话。给出这些前提(当然是有争论的),我们事实上不能够说什么是“正确的”,但是我们能够说什么是“错误的”(莫尔)。例如,“吸烟有害健康”这一科学事实陈述,实际上隐含着劝诱或告诫人们不要吸烟的意思。从热力学第一定律和第二定律也可以推知,不要白费气力去制造永动机。

上述六种途径虽然不能说完全、彻底地跨越了休谟原理,但是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事实与价值的截然对立,削弱了休谟的二元论,而且对于进一步的哲学思考具有启发意义。人们也许还可以找出其他的桥接途径,从而把真、善、美有机地融合起来――这是科学文化和人文文化汇流和整合的重要渠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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