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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广泛联网的个人信用体系

2005-08-0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黄强 我有话说

在一个信息获取非常便捷、信息不断裂变和爆炸的社会,信息的甄别也变得非常重要,而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商业信用和政府信用就成为关键的因素。

从广义而言,信用表现为言而有信的一种精神状态和风范。从狭义而言,信用指的是以偿还为条件、以时间和频率为特征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本文的概念依上下文而确

定,在大多数场合指的是第二种定义。

我国信用环境的严峻现状及其原因

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进行的访问调查,得出如下结论:个人所得税逃漏税现象严重、现行个税调节功能不够。调查中,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无论从纳税自觉性或法制观念来看,都显得不成熟。有些地方政府只重视引进资金,而忽略了放水养鱼、养鸡生蛋的道理。而良好的政府信用使得江浙经济快速发展,例如苏州市的外资引进已经跃居全国第一,GDP增速位列长三角地区15个城市之首。

形成我国信用环境现状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笔者以为,除了一些机构和人员的素质不高、涵养不深以外,最主要的还是以下两大方面的原因:制度性原因和文化历史性原因。

制度性原因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国有企业和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产权主体缺位的现象,地方政府作为国家的代表行使国有产权,干预银行贷款,银行资金被当成财政资金使用。其次,在市场经济改革中官本位观念的影响。官本位经济与市场经济的精髓是不一致的,因为前者强调权力和地位,强调资源分配的计划性和主观性,而后者强调契约与个体的平等,强调自愿协调性和客观性。再次,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大量法制不健全的现象。

文化历史性原因表现为信仰的缺失和关系哲学的滥用。中国传统社会讲究“贵人提携”。关系和人情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基于关系与情感基础上的关系放款和人情放款极难得到协议、契约和法律的保护,互相帮助必须建立在坚持原则和规章制度的基础上。

信息时代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

要重塑信用环境,企业之间、银行之间以及企业与银行之间的关系应该建立在法规和契约的基础上,真正建立法治社会,这样社会商业交易将更为顺畅,各方权益将得到保障。同时,我们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信用破产惩罚机制或个人信用与商业信用挂钩机制,发挥社会信用的效力。

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是良好信用环境的标志。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据《金融时报》报道,发达国家大中银行的个贷占总贷款比例普遍在50%以上,中国平均水平不到10%,发展空间巨大。

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2004年12月中旬开始试运行,并在北京、重庆、深圳、西安、南宁、绵阳、湖州等七城市对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开通联网查询。今年年内,央行将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全国联网运行。这意味着,我国公民的个人信用即将有一份“全国记录”。

目前我国征信领域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个人征信数据分散,开放程度很低,因此政府必须对有关征信公司的经理人员及其业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资格认可;第二、信息的获取没有经过有关人员认可或法定批准程序,而在国外,这是违反个人隐私法的;第三、由于缺乏现代信用意识,人们并没有将信用看做商品,因而对信用产品的社会需求不足。

世界上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一类是欧洲推行的政府主导、联合个人参与的模式;一类是美国的模式,即受政府制约与规范、由民营企业运作的模式,由一些部门或是个人联合起来成立征信局,向企业或银行提供信用评估等级及其证明;第三类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会员制模式,即个人信用信息机构由会员单位共同出资组建。笔者认为,中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最好分两步走。第一步,借鉴欧洲和日本经验初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信用等级评价体系;第二步是借鉴美国模式,充分利用信用等级评定系统,形成广泛联网的一个体系。

总之,尽管仍有许多问题要解决,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刻不容缓,因为它对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减少因信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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