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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试用期”“套”人

2005-08-13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安徽大学 吴左琼 我有话说

我的一位大学同学去年毕业后,在人才市场找到了一份工作,与深圳一家医药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聘用合同。3个月试用期满后,我的同学被单位莫名其妙地解聘了。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在聘用合同上做手脚,通过“试用期”来骗取廉价劳力,是一种欺诈行为。建议劳动监察部门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用工规范监督,依法签

订劳动合同,保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那些受到“试用期”欺骗的被聘用人员,要运用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依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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