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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减免税不再需要层层审批

2005-08-19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8月18日电(记者温源)今后凡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需向税务机关申报有关资料备案,即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不再需要层层审批。这是记者今天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获悉的。该《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执行。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

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减税和免税统称为减免税。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的《办法》,统一了对减免税的管理,解决了长期以来减免税管理只是分别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有关税种的具体规定中体现,缺乏统一管理标准的问题。

除了合理划分减免税类型,规范审批手续外,对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情况,以往规定是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而本次通过的《办法》明确提出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同时明确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办法》同时将过去实行的对减免税每年年审制度,调整为与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者其他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减轻了纳税人每年应付年审的负担,同时又加强了对减免税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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