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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及学校的赔偿责任

2005-08-24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李丽明 我有话说

近年来,大中小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越来越多;而且,学生伤害事故纠纷还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倾向,索赔数额越来越大。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往往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因此,准确把握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和赔偿范围,熟悉有关法律制度,对于妥善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纠纷和稳定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秩

序,具有重要意义。

应当首先明确,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不能不分情况一概认定学校无条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和侵权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亦即,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根据其管理行为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针对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适用条件等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学生发生一般人身损害,受害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学生发生身体残疾的,受害者还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等费用。学生死亡的,死者近亲属还可以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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