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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日照

2005-08-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我有话说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因为盖房影响采光、日照的情况经常出现纠纷。物权法草案对这些“生活琐事”也专门列出条款,规定了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生活案例]2005年3月,河南省郸城县的张甲(化名)与邻居张乙因为建房发生了采光权纠纷。

张乙与张甲两家房距

5.8米。张甲在原来自家的宅基上翻盖房屋。他趁张乙外出做生意之机,强行超建,把房屋盖高。闻讯而至的张乙以该房建成后会影响自己房屋采光为由加以阻止。但张甲却认为,在自己的宅基上建房,想盖多高就盖多高,谁都无权干涉。无奈,张乙诉至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在3日内向张甲送达了暂停建房裁定。孰料,张甲非但置之不理,还昼夜不停地将房建成。经科学测算,张乙的整个窗户在冬季近二个月的时间里不能受阳光照射。

[草案摘录]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记者点评]在上面的案例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甲建房超出部分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拆除完毕。

法院依据现行的民法通则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相、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张甲在未征得原告张乙的同意下,强行超建房屋,给相邻的原告方造成妨碍,且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暂停建房裁定,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法律专家解释:相邻关系简单地讲,就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涉及相邻关系的问题过去只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规定。这次公布的物权法草案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设计了一条比较通畅的解决纠纷和获得救济的渠道。

相邻关系涉及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生活中诸多扰邻问题,都是对邻居、对他人生活的一种妨碍和侵害。尊重他人相邻权,不但是法律问题,更是道德问题。“远亲不如近邻”,邻里相处应当互谅互让、彼此尊重,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家庭、社会和谐的重要道德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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