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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社区管理规定损害他人权益要承担法律责任

2005-08-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新华社记者杨维汉 我有话说

某些居民在社区里私搭乱建、乱扔生活垃圾、违反管理规定养宠物……这些虽然说是日常生活中司空见惯的小事情,但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这些“烦心事”。物权法立法者已经把这些违反社区管理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视野。物权法草案要让侵权人“受罚”。

[生活案例]2004年8月,上海

的郓女士在买下别墅后违约大拆大建,把底层的厨房往外搭建,在原本是绿地的部位搭出一个延伸厨房,南面阳台被扩成住房,喷水池、背景墙也“应运而生”。郓女士的“工程”引起别墅周围尘土飞扬。小区物业发现后,向她发出了整改通知书,但郓女士未予理睬。其他业主对郓女士的所作所为无法忍受,他们联名投诉她的私搭乱建行为,认为她的举动严重影响社区的居住质量。最后,郓女士被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起诉。

[草案摘录]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

业主会议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排放大气污染物、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建设规划、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区划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处理。

[记者点评]业主要遵约守法。住宅小区就是一个小社会,居民们理应和谐相处、共建家园。高高兴兴入住社区,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成为社区的业主,就要在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会议制定的管理规约的基础上,享受个人生活自由。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设立业主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就是每个业主入住社区进行的“个人权利部分让与”,目的就是通过会议、委员会行使业主的整体权利,维持社区正常生活秩序,维护业主权益,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寻求救济。管理规约是社区的“小宪法”、业主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是社区动态管理的“红头文件”,对业主当然具有约束力、规范性。

任意弃置垃圾、侵占通道、施放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等都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他业主权益受到侵害,侵权人就要承担责任,通过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形式使受损失的业主得到补偿。环境卫生、公安等行政部门也会通过行使职权处理侵权人。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毕竟是少数,当侵权行为发生的时候,业主会议、业主委员会有责任为受害人“出头”,因为它是“小区公权力”的产物,它代表小区里多数人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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