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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禁止假唱进行到底

2005-09-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杨光 我有话说

现象国务院日前签署第439号国务院令,颁布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条例》共分57条,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以假唱欺骗观众的、为演员假唱提供条件的,将被公之于众;演出举办单位、文艺表演团体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个体演员在2年内再次被公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点评“假唱”在大部分观众中已经不是什么打心里就抵触的事了,因为已经习惯了。但是我们不能因为习惯就容忍,就不抵制。假唱就是侵权,抵制假唱行为在生活中应该像遏制假药假货一样,不能心慈手软。虽然出现假唱现象有些时候并不是歌手或演出方存心糊弄观众,而是出于特殊原因,诸如现场音响无法达到演出水准、艺人嗓子不适等等,为保障演出质量只能假唱。但无论出于哪种原因,以假唱应付观众就是欺骗!观众想看想听的是自己喜爱的歌手的货真价实的演唱,而不是放录音带对口型的木偶剧。作为演出主办方和演员自己,应该明白这个道理,从自身做起坚决抵制假唱行为。作为观众,应该宽容对待歌手的偶然破音或失声,演员只要尽力了,总比一场对口型的“完美”演出要来得真诚。

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处罚力度很大,严格制定了歌手及演出单位等从业人员的从业原则,但如果歌手不全方位地训练自己,包括提高自身的演唱水平和增强体能方面的训练等,唱片公司和演出公司不严守职业操守,建立一种健康的市场竞争环境,观众没有消费权益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不加大监督力度,也还是无法彻底杜绝假唱行为。所以,希望各方共同努力,将禁止假唱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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