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和谐社会中的常识道德

2005-09-13 来源:光明日报  我有话说

李萍在《新视野》二○○五年第四期撰文认为,建构和谐社会是我们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目标。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要求应主要是公共道德,这样的道德不同于传统的私人与社会不分的形态。要形成公共道德,必须从广大公众的日常行为入手,改变不相适应的常识道德,培育恰当的常识道德,这些常识道德

包括人际交往、利益协调等方面。从道德入手,要尊重公众私人选择和常识道德的既有水平,应通过制度设置等方式来引导公众的现有日常生活发生渐进的改变,提升日常生活的公共性内容、普遍性准则、理性行为方式等,从而减少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对抗。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