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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改限”是对民俗的尊重

2005-09-1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宫苏艺 我有话说
现象9月9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过去的完全禁止在城区燃放烟花爆竹,改为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燃放。将于12月1日起实施的这部法规,使北京人又可以在烟花爆竹中迎接2006年的新春佳节了。

点评“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王安石《元日》中的诗

句,不仅证明了爆竹历史的悠久,也表明这是一种含义丰富的民俗。爆竹之俗最早出现在汉代,其功能是驱除妖魔。当时还没有发明火药,所谓爆竹声,即是火烧竹子发出的噼啪声。

发明了火药后,燃放烟花爆竹开始成为欢度春节的重要内容。对许多中国人、海外华人来说,在除夕夜、正月初五、正月十五燃放鞭炮,是春节欢庆活动中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是传承了上千年的重要习俗。

记得1988年春节前,我去采访民俗学家张紫晨,请他谈谈春节的民俗。他的中心思想就是:“改革旧俗,发展新俗。”当时他就敏锐地提出:电视春节联欢晚会是新民俗。张紫晨谈到,民俗的群众性最强,它的每一变动都牵涉到千家万户,因此民俗不可不变,但不可多变,多变则乱,也就是说必须保护民俗的相对稳定性。他还谈道,民俗虽然不是法律,但却是不成文的习惯法,它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具有极大的约束力,过去如此,现在也依然如此。人们在民俗面前有着一种不约而同的一致性,到这个节日如果不这样,就是不合民俗,不合习惯法,就会感到生活中缺少了什么。张紫晨并没有谈爆竹。但我想,当1993年北京市开始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时,他肯定持保留或反对意见。只是他已经在1992年过早去世了。

10年之后,1998年我去采访另一民俗学家周星。他以当年一些城市对燃放烟花爆竹解禁为例,说明民俗与法律的关系。因为北京市禁放之后,中国禁放的城市曾一度达到282个。周星说,如果当年在制订这部禁放法规时听听民俗学家的意见就好了。在这次“禁改限”的过程中,有关部门通过网上调查、座谈会、专业公司进行民意调查以及立法听证会等,广泛深入地收集并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兼顾了各方不同利益的不同需求。但在我看来,“禁改限”首先是对民俗的尊重。尊重民俗也就是尊重民意,尊重历史。当然,“限放”比“禁放”实际上是对政府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更现代的要求。但这是另外一个话题。

最后,我还要郑重建议把燃放烟花爆竹列入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因为它显然符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社会风俗、礼仪、节庆”的定义。怎么,难道不可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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