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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有“度” 权力“寻租”没门

2005-10-2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通讯员 陈益俊 我有话说
为有效减少和杜绝少数违法犯罪分子将国家公权力私化和“寻租”,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试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取得良好成效。

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自2000年以来,一些行政、司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和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在“自由裁量权”环节上的职务犯罪有6件10人,分别占同期

查处的行政、司法部门职务犯罪案件16件20人的37.5%和50%。此外,从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了解到近年来群众举报行政、司法部门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线索亦有十几件;同时从走访本区十多家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处罚授权机构的情况看,尽管各执法单位有与自己执法职能、执法权限相应的执法依据和处罚标准,但普遍反映出由于法律、法规、条例的规定过于原则,在某一罚则标准内上下幅度比较宽泛,给行政执法人员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容易在执法中办“人情案”、“关系案”,“油水案”、“糊涂案”,甚至违纪违法而导致职务犯罪。

为了防止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在行政、司法部门的发生,确保执法公平、公正,该院预防科提出了在加强对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约束和监督上做文章,以此为切入点并联手纪委开展专项预防的设想。这一做法得到区纪委的赞同和支持,并达成由区纪委牵头、检察院具体操作,两家联合召开会议推行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试点工作的共识。

首先,该院预防职务犯罪科以个案预防为抓手,以点带面深入各行政执法机关和部门边了解情况边作好解释宣传。考虑到该区拥有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部门及其授权机构有十几个,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面广量大,为了进一步了解、掌握这些行政部门的执法和处罚情况,以便制定并推出约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具体办法和措施,从去年5月份起,该院预防科的检察官就逐一走访了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局、区建委、区计委、区规划局、区文化局、区卫生局、区质监局、区城管大队等单位。了解各部门的执法职能、执法权限、执法依据以及自由裁量权上存在的问题。

在走访了解各行政执法单位的基础上,根据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相对集中又易于操作以及对方单位重视配合为原则,选择了区文化局、区城管大队、区卫生局为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试点单位,一次次和这3家单位联系沟通,分别商量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具体制订,在他们执法范围内筛选出最贴近百姓、贴近生活、最易受人情干扰、易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可操作性强的类别,据此确定若干类违法行为进行裁量基准制度的试点。

在进行试点工作时,行政执法主体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空间,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治安以及执法范围等情况,理性分割为若干裁量格次,每个格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并依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过态度,处以相对固定的处罚种类和量罚幅度,同时明确从轻或从重处罚的必要条件。

去年9月底,三家试点单位基准制度出台,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中自由裁量权过宽造成的种种不足。这样既避免了执法人员执行处罚时的随意性,又防止了在“人情”、“关系”面前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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