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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

2005-10-26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袁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今天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41号主席令,公布这部法律,自即日起施行。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审判

工作监督情况的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从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案件监督、工作监督、内部监督、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认真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监督以及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等几方面报告了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情况。

关于案件监督,肖扬详细介绍了依法办理二审、再审、死刑核准等案件,实现审判监督的情况。他还报告了2003年以来,最高法院通过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规范减刑和假释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指导和监督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加强对全国法院工作监督的情况。

肖扬指出,最高法院通过制度建设,规范和监督法官的司法行为,预防和惩治违法违纪行为。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是构建“四不为”的廉政工作机制;三是认真贯彻法官法,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

他说,近年来,最高法院不断完善人民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第一,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第二,在法院内部实行权力分立,加强监督制约;第三,院长、庭长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监督法官公正办案;第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第五,健全司法管理,加强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监督。

肖扬同时指出审判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工作的六方面的措施和建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报告了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监督以及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等方面的情况。

贾春旺指出,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些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监督;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不善监督;法律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的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力;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改善。

为此,贾春旺提出了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报告了关于公司法修订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意见。

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这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中央银行财产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的司法强制措施的豁免;但是,外国中央银行或者其所属国政府书面放弃豁免的或者指定用于财产保全和执行的财产除外。

据介绍,这部法律也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的规定,凡适用于香港、澳门的“全国性法律”,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作出相应的决定;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因此,法律通过后,将在分别征询香港、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由委员长会议分别提出将这部法律列入香港、澳门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决定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杨景宇说,大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免费用标准提高到1600元。也有常委会委员建议再提高一些。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16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以不再改动较为稳妥。今后随着情况的变化,对减除标准还可以按照立法程序适时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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