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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的力量

2005-10-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本报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10月25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作了一个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报告的是关于加强审判工作的监督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的是关于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报告的主题词、关键词都是有关“监督”的。

监督和

被监督

审判工作的监督是如何加强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向出席会议的150多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报告说:

――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二审案件,办理涉诉信访、审理再审案件,办理死刑核准案件,加强对全国法院的案件监督;

――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清理超审限刑事案件,规范减刑、假释工作,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指导、监督全国法院的司法改革工作,加强了对全国法院的工作监督;

――通过认真贯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构建“四不为”的廉政工作机制,加强法官惩戒制度建设,加强了对法官司法行为的监督;

――通过加强审判委员会对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活动的监督,在法院内部对职权行使加强监督制约,院长、庭长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审核把关监督法官公正办案,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健全司法管理、加强对审判活动全过程的监督,加强了各级法院的内部监督。

肖扬在报告中援引的数字和事实给人以深刻的印象:

200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核准案件的22.03%;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7.21%。

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死缓或无期徒刑的案件占报请复核案件的38.14%;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占4.44%。2003年至2005年8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1298万余件。其中,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的135万余件,占10.43%。

最高人民法院共审结不服高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881件,其中改判262件,发回重审109件,占42.11%。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共审结二审案件129万余件,其中改判20.5万件,发回重审9.6万件,占二审审结案件的23.36%。

2003年以来,全国法院办理群众涉诉信访111万件(人)次。最高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151件,其中改判和指令下级法院再审88件;全国法院再审案件125017件,改判41442件,占再审案件的33.15%,占同期生效案件总数的0.32%。

监督者同时也是被监督者。肖扬表示,人民法院必须依法接受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报告说,最高法院专门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若干意见》,要求各级法院严格执行。一是坚持报告工作制度;二是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议案;三是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旁听庭审;四是加强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工作,主动征求和听取立法机关对司法解释工作的意见。

肖扬指出,对于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对于确有错误的案件依法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2003年以来,全国法院审结各级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36351件,原判正确予以维持的13420件;发回重审的1757件,改判的8504件,占抗诉案件总数的28.23%;一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占抗诉案件总数的34.85%。各级法院还认真办理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检查和纠正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办案程序合法,实体裁判公正。

问题及其解决之道

肖扬并不讳言当前审判工作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按照他的分析,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上级法院二审监督不够有力。有的上级法院不能坚持原则,没有履行好二审监督职责,对确有问题的一审裁判该改判的没有改判。有的二审案件没有依法开庭审理。

――申诉无序影响终审制度的有效性,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申诉再审制度对于纠正错判、误判,实现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审判必须有一个终结,再审也不能没有必要的限制。实践中对不应再审改判的案件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个案件经过七八次甚至十多次判决的情况时有所见。一方当事人息诉,另一方当事人又申诉,“按下葫芦起来瓢”,不仅使当事人陷于讼累,法律关系也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少数法院不够重视人民群众的涉诉信访办理工作。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法院立案再审的案件中,人民群众通过信访申诉渠道反映的案件所占比例不高。此外,由于信访数量非常大,人手不足,无法对每一起信访进行认真的审查,致使一部分确有冤情或合理要求的案件未能及时发现并进入再审程序,导致大量的重复上访,耗费司法资源,影响了对下级法院的有效监督。

――一些法院自身监督中存在把关不严、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有的院长、庭长不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审核裁判文书把关不严,致使案件裁判出现问题。有的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审判流程管理流于形式,没有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关于解决之道,肖扬给出了进一步加强审判工作监督的六项措施和建议:进一步提高对审判工作监督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上级法院的监督能力,提高监督水平;加强涉诉信访工作力度,疏通监督渠道;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建立审判工作监督长效机制;积极稳妥推进法院司法改革,建立审判工作监督长效机制;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制度,更好地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

其中引人瞩目的具体内容是:改革和完善法官业绩评定办法,客观分析案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原因,防止单纯以发回重审或改判与否作为衡量审判质量的标准。严格禁止下级法院就案件事实证据问题进行请示,避免影响上级法院的依法监督。

加大调解力度,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敞开大门,畅通言路,对人民群众申诉的案件,一律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处理。

建立审判活动的有效“隔离带”,防止人情、关系、金钱等因素对审判工作的干扰。完善人民法院接受权力机关监督的方式、程序,健全接受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制度。

实现审判的全过程公开,做到立案公开、庭审公开、裁判公开、执行公开。

而同样令人回味的是肖扬在报告最后所说的那句话:加强审判工作监督,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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