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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施行

2005-11-02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范又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记者范又)根据国务院442号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更好地保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条例》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的种植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生产实行总量控制;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定点经营、政府定价;对这两类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实行审批制度。《条例》严格限定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销售渠道,规定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销售给有该类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或者经批准的其他单位,不能直接销售给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得零售。依据《条例》,只有经考核合格、取得专门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才能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条例》强化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处力度,对违反该条例的各种行为规定了详细且明确的罚责。根据《条例》,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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