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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更多的“杜宝良”

2005-11-11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孙瑞灼 我有话说
北京全面修改全市交通标志、标线,修改标准将参照《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第2号修改单。据悉,这源于曾在社会上闹得沸沸扬扬的“杜宝良”事件――2005年6月初,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杜宝良因在北京真武庙头条路口反复“闯禁行”而被罚款1.05万元,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此后,杜宝良以北京西单
交通队依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交通标志对其处罚违法为由诉至法庭,后杜宝良撤诉。

杜宝良的撤诉曾给许多人留下遗撼,但今天北京市有关部门能从中吸取教训,修改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并开始实行交通违法处罚告知制,这是个让人满意的结局。杜宝良的胜利是公民权利的胜利,也是公民个体与失范执法权对抗的胜利,这种胜利惠及每个人。我们的社会需要更多的“杜宝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遭遇不合理“规定”、不规范的公权时,能够挺身而出,据理力争!

一次不公正的执法并不可怕,但如果据以执法的“规定”本身不合法,“源头之祸”不堪设想。杜宝良违规105次,交警依照“规定”给予处罚,却未考虑不告而罚的“规定”本身的合法、合理问题,不考虑禁行标识的合法问题。我国法制目前还不健全,现实中,一些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合理“规定”,公民权利被侵犯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待进一步规范。究其原因,是一些部门未能及时清理内部的规定、文件,一些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陈旧的“规定”依然“存活”。一个法治的社会需要人人参与,而权利的获得需要争取,更需要付出成本。如果没有人勇于付出成本,权利只是“水中月、镜中花”。因此,我们需要更多的人像杜宝良那样勇敢地站出来,以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通过更多的“杜宝良案”促使执法部门全面审视自身的有关规定,及时让一些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寿终正寝”,营造更加民主、文明的社会。

“杜宝良案”中媒体发挥了重要作用。媒体的关注表达了公众的愿望,舆论的监督一定程度上代表了群众的监督。通过对一个个反面、典型案件的曝光,通过对公民民主与权利的关注,点滴的努力最终汇聚成推动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巨大力量。我们需要更多的“杜宝良”也意味着对媒体更多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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