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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65%来自工薪”说法不准确

2005-11-17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温源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1月16日电(记者温源)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今天指出,有关媒体报道“个人所得税来自于工薪所得的比例为65%”的说法是不准确的。统计表明,我国2002年至2004年,来自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当年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6.35%、52.32%、54.13%,三年平均为50.93%。

该负责人指出,50%左右的比例与我国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构成及水平是吻合的。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城镇居民,工薪阶层是城镇居民的主要组成部分。工资性收入是城镇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工资收入占家庭可支配收入的比重达75.92%,因此,工薪收入自然构成个人所得税的最大税源。其次,近年来职工工资收入增长较快,纳税人数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收入水涨船高。据统计,1998年,全国职工人均年工资收入7479元,2004年提高到了16024元。相应地,1998年工薪所得纳税人次为1.09亿人次,2004年上升为2.6亿人次。尤其是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发达,其工薪所得项目收入比重较高,抬高了全国的工薪所得收入比例,如上海、北京、深圳、厦门、南京等地工薪所得项目收入近几年都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6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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