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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乱”“滥”有望从源头解决

2005-12-2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袁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12月24日电 历时6年起草的行政强制法草案今天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强调统一行政强制方式和严格限制行政强制设定权,力图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和“滥”的问题。

行政强制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

、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

行政强制与每位群众都有密切关系。从市容环境到规划拆迁,从市场秩序到质量监督,都涉及行政强制。有专家形象地说 “一个人可能一辈子不同法院打交道,但是他从出生报户口开始到死亡,都必须同行政机关发生关系,都受行政强制权的约束。”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 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就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明确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是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强制“乱”的关键。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法规、规章也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对此,草案规定 “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对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对涉嫌违法的场所、设施和财物的查封或者涉嫌违法的财物的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保证法制统一,草案还规定 “法律已经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以及方式的范围作出扩大规定”。“已经制定了法律,但法律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对行政强制执行,草案规定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由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悉,现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名称千差万别。据1999年调查统计,当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就有260多种。草案对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行政强制方式进行了梳理,将行政强制分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大类。

草案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有 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等。将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分为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如拆除非法设置、张贴的广告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等。

草案对规范行政强制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在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除此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还规定了当场实施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以及进入公民住宅的强制措施的严格程序 进入公民住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出示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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