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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

2005-1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记者 邹声文 我有话说
新华社北京12月27日电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7日上午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表示,通过立法方式保护劳动者权益,既要注意通过制定法律强制性条款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为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又要注意运用经济惩罚手段提高违法成本,引导用人单位主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由劳动法确立的现行劳动合同制度施行11年来,对破除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行政分配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劳动用工制度,实现劳动力资源的市场配置,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必须看到,目前还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过短、合同内容不规范、执法力度有待加强等问题,必须通过制定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来解决。目前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劳动合同法草案总结了我国现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经验,并借鉴了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框架合理,基础很好,建议尽快加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通过,以更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有委员提出,劳动合同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形式,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各种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有关抽样调查显示,在中小私营企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群体中,劳动合同签订率甚至不到20%。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劳动者难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草案总则中增加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条款,将其确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提高合同签订率。

还有委员建议,设计劳动合同法律制度过程中,更要注重运用经济惩罚手段,提高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以引导其主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合同内容,规范用工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只要劳动关系事实上存在,就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如果合同没有明确期限,就可以视为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如果劳动者拿到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就必须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二至三倍支付工资;如果没有规定每天劳动时间,就按八小时工作制执行,超过就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等等。

此外,委员们还就劳动合同的履行与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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