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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立法禁止虐待动物

2005-12-28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肖国忠 我有话说

前不久,媒体披露了上海某在读研究生虐待20多只小猫的事件,在社会上立即引起轩然大波。这是继2002年清华某学生虐熊事件以后的又一起让人震惊的虐待动物事件。所不同的是,清华学生虐待的是国家保护动物,行为触犯了我国刑

法的相关规定;而猫不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虐待小猫不构成犯罪,更不需要承担民事和行政责任。因此,在虐猫事件发生之后,除了道德谴责,并没有相关规范来约束此类行为。这是我们在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一大缺失。

所谓动物福利,是指动物在康乐的状态下生存,无疾病、无行为异常、无心理紧张和痛苦等。其基本原则包括 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痛苦伤害的自由、生活无恐惧感和悲伤感的自由以及表达天性的自由。动物福利保护看似小事,但对于一个健康的社会而言,这是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因为对待动物的方式反映的就是人的态度与行为方式。

1822年,英国人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议案获得议会上下两院通过,这项名为“马丁法令”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个反对虐待动物的法律,它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了动物的利益。随后,法国、爱尔兰、德国等相继出台了有关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至今,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有了这方面的法律。

在许多国家,保护动物福利不仅被写进法律,这种观念也日益深入人心。比如,针对肯德基的种种非“鸡道”行为,美国一家名为“善待动物协会”的民间组织,号召人们对肯德基采取一场全球性抵制运动。该组织指控肯德基为了降低成本,将鸡养在拥挤不堪的笼子里。鸡成天与自己的排泄物为伴,污秽不堪,所饲养的鸡缺乏应有的动物福利。除召开新闻发布会以外,该组织还在一些主要城市的大街上散发传单和招贴画。面对强大压力,肯德基只得承诺改进。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商贩们为了牟利给生猪、生鸡注水、灌食的现象时有所见;为了迎合消费者的口味,以各种令人发指的手段现场虐杀动物的行为也屡见不鲜,而人们对这种行为却往往见怪不怪。由于没有相应法律的规制,社会对这种行为除了谴责之外,无可奈何。我国虽然有野生动物保护法,但保护的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他动物则不在保护之列。1988年颁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虽然要求人们爱护动物,不要虐待动物,但里面并没有关于动物福利的具体内容。

如此现实,要求我们加紧制定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通过法律规制,制止人们虐待动物。尤其在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要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保护动物福利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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