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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新探索

2006-01-05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刘瑞复 我有话说
福州大学汤黎虹教授撰写的我国第一部将社会法作为独立法律门类的论著《社会法通论》,对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加强社会法制保障及与之密切相关的社会法的定位和体系进行了全新的探索。

该论著认为,在中国经

济、政治、文化发展过程中,社会问题相伴而生并日益凸显,困扰着小康社会建设。国内外历史表明,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特别是解决人口、劳动、社会保障、环境、城乡建设、社区安全等问题的产物,是与经济法、行政法同级别并相区别的,是包括人口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城乡建设法、社区安全法的体系。健全的社会法,能够比较系统地解决上述社会问题,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以前,国内外曾有社会法著述,但这些著述是将社会法作为介于私法(第一法域)、公法(第二法域)之间的“第三法域”。《社会法通论》认为中国不存在私法和公法的划分的基础,因而也就不存在“第三法域”,于是对社会法作为独立法律门类的可能性进行了探讨。由此对社会法作了理论界定:其一,社会法是解决社会问题的法。社会问题是社会内部矛盾的外在突出表现,是人们普遍认为的妨碍社会政治、经济以及文化活动正常运行或者损害多数人利益的“公共问题”,它往往对一定范围的社会成员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产生威胁和损害作用,具有客观性、公认性、公共性、危害性等特征。社会问题的社会(也称狭义社会)是社会法所指的社会。其二,社会法是“架构”社会管理体制的法。许多部门法都能够解决社会问题,然而社会法通过“架构”社会管理体制来解决社会问题则是一个明显的特征。社会管理体制,是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配合体制,亦即配合稳定政治和稳定经济的体制运行的稳定社会的体制,由主体、职能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具体包括人口、劳动、社会保障、环境、城乡建设、社区安全等管理体制。其三,社会法是规范社会管理、社会服务和社会自律行为的法。从狭义说,是社会管理行为、服务行为、自律行为的统一体,只规范管理行为而不规范服务行为和自律行为,不是社会法。社会法是规范上述三位一体社会关系的法。其四,社会法是调整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法。社会法同时调整这两个层面的关系,只调整主体与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不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不属于社会法的范围,只有社会法的调整才包含人与自然的关系。

这些探讨让人们以全新的视角来认识中国的社会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保障描绘了“图景”,并寻求理论支持;拓展了法律体系“架构”和法学教学的视野。我认为,这部论著所展现的诸多新观点、新材料、新事实,将为法学理论研究和法的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社会法通论》汤黎虹著吉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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